当前位置: > 市州子站 > 其他 > 新闻细览 | 【字体:大 中 小】【刷新】【关闭】 |
|
|
|
|||||
来源:贵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受理被监督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的检举、控告,被监督部门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等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建立完善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检举、控告或申诉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规定流程启封、编号,做到办理及时、流向清晰、轨迹留痕。 (一)对收接反映科级领导干部或单位的信访举报件,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后,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径送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二)对收接反映被监督部门管理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报县纪委监委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进入立案审查移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收接其他不属于被监督部门管理干部的信访举报件,以及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后,按规定登记密封后并转其他部门和单位处理。 (四)对于特别复杂、疑难或涉及部门较多的信访件,经集体商议,协商后交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并根据县纪委监委的要求向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1、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2、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3、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4、县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自办信访举报件,遵循下列要求: (一)自办信访举报件的范围:被监督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和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的检举、控告,反映阻拦和压制举报、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按照规定应办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务等处分的申诉。 (二)自办信访举报件的处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后,对检举控告类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分别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方式处置;申诉类和批评、建议类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自办信访举报件的核查:应明确专人负责,至少2名以上人员参加调查核查。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信访举报件,遵循下列要求: (一)按照呈批、调查、处理、反馈、报结的程序,依纪依规及时组织办理,并按规定上报。 (二)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提交延期报告。 第七条 在信访举报件调查核实后,及时就事实调查、性质认定、处理结论等信访举报办理情况与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室沟通交流、征求意见、接受指导,依纪依规认真研究对照,作出准确、恰当的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办理结果由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审核同意后,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委。经初核转立案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需将立案决定书原件和初核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九条 规范信访举报档案管理,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立卷,按规定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违规擅自处理、销毁信访举报件。 第十条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统计工作,当月接收的信访举报受理办理情况,在月底或次月5日前报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当月没有收到信访举报的实行零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信访举报情况分析,认真开展总体形势和专题情况分析,定期报送被监督部门的信访举报情况分析,强化对信访举报信息的筛选、分析和运用。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调查研究,熟悉被监督部门的信访举报总体情况,掌握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及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规范业务流程,明确专人负责,保障信访举报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单位,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因泄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相关链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