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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委机关内部工作上的互补,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交办的原则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交办人与承办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条交办的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监委各项工作及不涉秘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办事项的交接 交办人参加培训、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 第四条交办的途径 各科室之间或干部之间互相代替,承办人本人签字承办意见,领导签署交办意见; 第五条交办事项的办理 1.交办事项的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应按照交办事项注明办结时限内办结; 2.交办事项办结后及时由交办人或承办人汇报给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3.承办人不得在交办人到岗前推拖交办事项,交办人到岗后,应主动接手办理交办事项,不得以已交办为由,将交办工作推给承办人。 第六条交办事项处理方式: 1.凡交办事项在交办时限内没有反馈、汇报办理情况,或交办事项进度明显滞后,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落实的,对承办科室或承办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反映情况失实的,对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涉及交办人、承办人不主动协调或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对双方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落实交办事项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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