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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巡察工作力量,规范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和人员选配与管理,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兴海县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选配与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好中选优原则,即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关心爱护、注重培养。 第三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主要来源为,县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干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发改、教育、国土、住建、公检法等系统的专业干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需要参与巡察工作的干部。 第四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选配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公道正派,联系群众; (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五)熟悉本系统政策法规和工作业务,具备党建工作、案件检查、组织人事、行政审批、审计会计、工程监管、项目管理等方面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七)特殊行业、特殊职位可选调专业能力强的非党员干部参与开展巡察。 第五条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产生 (一)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巡察干部需求,由县委组织部结合巡察任务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确定干部人选。 (二)巡察办每年年底前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发改、教育、国土、住建、公检法等系统提出所需专业人员数量。纪检、组织系统的人员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推荐,其他系统的人员由县直相关部门党组(党委)推荐;推荐人员经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巡察办审核,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专业人才库”人员,并由县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三)参加每轮巡察的人员抽调在每轮巡察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委巡察办从人才库中挑选提出人员名单,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抽调到位。 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计局和公检法系统即将退休的干部中,选择能力出众、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干部参与巡察工作。具体人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经巡察办审核,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任命为相应级别的巡察组长、副组长,并按规定颁发授权文书。 (四)参加巡察的人员原则上一抽一年,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巡察任务实际和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所抽调人员必须参加两轮巡察,未经巡察办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顶替。 第六条每轮巡察工作开始前,由巡察办综合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工作经历、特长及回避要求等情况,提出人员建议名单,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命其在巡察期间的工作职务。 第七条巡察办应当加强与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传达中央、省州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通报有关巡察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加中央省、州县委巡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把关,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符合条件、热心巡察工作的干部推选到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来;应当主动加强与县委巡察机构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应当为选派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专心工作。 第九条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应当在原单位列编,享受应有的各种待遇。参与巡察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作费用由巡察办承担。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时,应当在巡察机构集中办公或与巡察组一同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办公。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的,应当向巡察办请假。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参加巡察机构的党内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巡察办应当对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反馈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巡察办的工作鉴定应当作为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考核、奖惩、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巡察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职尽责、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规定、不客观如实报告巡察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取消其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资格并严格追究责任;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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