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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海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纪委监委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省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海北州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严格保密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同泄密、窃密行为作斗争,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是州纪委监委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保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州纪委监委成立保密密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小组),保密小组由州纪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同志为成员,在州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的领导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机关的保密工作。保密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具体负责保密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办主任。

  第五条  保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州委工作部署,制定机关保密工作要点,安排布置机关保密工作。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的保密工作。

  (二)研究制定机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定期听取保密办的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三)协调、指导机关各项保密管理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第六条  保密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组织指导机关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全面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载体等各方面的保密管理。

  (四)每年对机关保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向保密小组汇报情况。

  (五)会同组宣部对机关涉密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对不适合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提出调整意见。

  (六)负责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

  (七)负责对涉密载体统一销毁的监督。

  (八)完成委领导和保密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是机关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机关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是:

  1.将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将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党的保密纪律要求和保密法律法规列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带头贯彻执行;

  3.重视发挥机关保密小组职能,指导保密小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各项保密管理工作;

  4.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二)分管保密工作副书记、副主任的责任是:

  1.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部署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3.组织召开机关保密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州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将保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会议研究,组织落实州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决定;

  4.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报告等工作;

  5.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三)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保密小组成员)的保密工作责任是:

  1.熟悉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2.部署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进行教育、督促、指导和检查;

  3.为保密办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4.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教育、提醒、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九条  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在进行个人述职、参加民主生活会时,应当将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列为述职和报告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存储和浏览涉密信息资料。

  (五)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保密办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得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七)不得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涉密岗位确定标准,保密办会同组宣部对机关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作出确定,并将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二条  建立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机关涉密人员岗位变动、类别调整等具体情况,实现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组宣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同时,要对在岗涉密人员定期组织复审,原则上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

  第十四条  保密办要抓好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并保证涉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保密办要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上岗、在岗和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以及违规违纪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工作人员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保密办。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国(境)的,要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返回后一周内报告遵守保密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组宣部要会同保密办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涉密信息。

  (九)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和连接互联网等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十)不携带手机参加涉密会议、执纪审查等工作。

  (十一)不携带涉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二)不得在调动工作或退休时,私自带走或销毁涉密载体。

  第五章  定密管理

  第二十条  州纪委监委机关定密工作遵照《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是机关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州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为指定定密责任人,负责对分管的业务工作定密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承办人拟定的定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部门产生的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者解密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拟定密级,按照规定程序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国家秘密事项、制作或者起草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报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定密,要严格依照《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涉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涉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确定国家秘密的过程要有文字记载,记录承办人姓名、定密责任人姓名、定密依据和定密时间。

  第六章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拟制、印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拟制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要指定专人在专用设备上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拟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同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拟制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印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标明份号、密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

  第二十八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发送范围应当为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知悉且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的机关、单位或部门,并根据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内容和发送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指定定密责任人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一律不得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确有工作需要的,要征得制发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同意。

  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和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以及州委文件要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涉密电子文件(含过程稿)要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

  第三十三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退回办公室,原则上每季清退一次,除留存或者存档外,应当及时送交保密办销毁。销毁涉密电子文件,要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七章  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及网络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所有办公计算机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并对每台计算机按照是否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作出涉密与非涉密界定。

  第三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新购置涉密计算机启用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拆除无线网卡。

  (二)涉密计算机中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当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志。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密码产品应当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

  (三)涉密计算机应当设置登录口令。秘密级计算机口令长度应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机密级计算机口令长度应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也可采用身份鉴别方式,USB Key与口令(长度不少于6位)相结合的方式。秘密级、机密级计算机的口令设置,应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组成。

  (四)涉密计算机按照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可处理国家秘密的密级。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涉密标识,明确密级、责任人、设备编号、启用时间等。

  (五)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六)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七)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及来历不明的软件。

  (八)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涉密存储设备外出。确需携带外出办案的,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存储设备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二)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等存储的涉密资料及时拷贝至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并对涉密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等作格式化处理,并按密件要求妥善保管。

  (三)涉密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笔记本电脑上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开通无线连接功能。

  (四)部门应建立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发放台账制度,使用前由部门保密员进行登记、编号并标明密级。存储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照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

  (五)涉密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损坏不得送外维修,由办公室组织专人处理。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损坏需要销毁时,应由部门保密员收集、汇总后送办公室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保密管理

  (一)互联网接入终端应当标注禁止处理涉密信息的标志。

  (二)不得使用非涉密网络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切实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三)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终端上安装、使用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设备以及无线收发装置。

  (四)不得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和QQ、微信等及时通信工具办理涉密业务或内部事项,或者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五)不得使用网盘、云盘等互联网存储服务存储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互联网各类网络传媒的制作和播放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

  (七)严禁在连接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的智能设备上存储、处理、传播国家秘密。

  第八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如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等办公或办案设备。设备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落实各项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办公自动化设备在各个环节的交接中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所有登记手续要认真保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维修办公自动化设备,应由办公室负责,需请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有各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全程陪同;确需送外维修的,应当拆除硬盘等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部件,送办公室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第四十条  销毁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先行登记,经办公室批准后,报州财政局审批,并拆出涉密设备存储部件,由州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销毁;存储部件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九章  便携电子设备使用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便携电子设备,是指具有接打电话、收发信息、录音录像、互联网应用和卫星定位等功能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智能眼镜、智能手环等设备。

  第四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便携电子设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不准将便携电子设备带入涉密会议、执纪审查等工作现场;

  (二)不准将便携电子设备带入留置室、涉密屏蔽机房等保密要害部位;

  (三)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案件取证或其他涉密工作中不准使用便携电子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像和录音,同时,关闭GPS定位、蓝牙、热点、红外等功能,不连接来历不明的WiFi等;

  (四)不准使用便携电子设备拍摄、存储、传递公文文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委领导同志活动的工作资料; 

  (五)不准在便携电子设备上存储委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六)不准在便携电子设备通话、短信、微信、QQ等通讯工具、软件中涉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及其他涉密事项;

  (七)不准用便携电子设备连接机关内网计算机、办案专用设施设备或其他涉密载体;

  (八)使用便携电子设备接打电话、收发信息时,要距离涉密文件资料、涉密信息设备1米以上,并确保摄像头可拍摄范围内没有涉密文件资料、涉密信息显示屏;

  (九)不准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十)不准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入网许可和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便携电子设备。

  第十章  网站信息发布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禁违规在互联网、内网网站发布、转载、传播文件。需要引用文件全文、摘要或者消息稿的,应当从中央新闻单位发布平台和主要媒体转载,并标注转载来源、转载时间等,严禁从未经授权的平台转载。传达学习未公开发布的文件不作新闻报道,文件标题和内容不得公开引用。

  第四十四条  信息上网公开发布必须经过审批。内网信息发布由部门负责同志审批。互联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查制度,由组宣部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发布。

  第四十五条  下列信息严禁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未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等字样的文件信息;

  (五)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事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四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上报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合处分的人员,由机关保密小组研究报州纪委常委会决定予以处理。

  机关各部门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州纪委监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州纪委监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办案保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保密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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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海北州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海北州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