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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纪检监察工作新闻宣传与信息报送采用评分办法
来源:海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月1日
  
  一、新闻宣传与信息报送要求

  1.各县纪委监委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委机关办公室每月不少于3条,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宣传部每月不少于2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州委巡察办每月不少于1条;案件审理室、第一至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季度不少于1条,第一至第三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每半年不少于1条。

  2.坚持及时、准确、简洁的原则,切实加大对纪检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确保数量的基础上,注重提高报送质量,信息内容以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为主,要求选题角度好、内容实、篇幅精,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3.委机关宣传部根据全年工作重点或阶段性工作安排适时向纪委监委及委机关各室进行点题约稿,各部室也可按阶段性工作重点向各县约稿,被约稿单位按要求高质量、高效率的认真组稿、撰写编报。

  4.各县纪委监委涉及纪检监察工作内容的新闻稿、专题宣传片被媒体采用或播出后,应以电话形式及时告知州纪委监委宣传部;委机关各部室及纪检监察工作内容的新闻稿、专题宣传片被媒体采用或播出后,应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宣传部留存。

  5.纪检监察工作宣传和信息编发均采用计分制和定期通报制。实行分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内容包括媒体和信息采用分值、条目及新闻稿件和信息迟报、漏报情况。

  二、新闻宣传与信息报送评分标准

  (一)新闻宣传与信息报送评分标准

  1.中央媒体单篇采用1条计10分,综合采用1条计5分。

  2.《纪检监察报》《党风廉政建设》行业报刊单篇采用1条计8分,综合采用1条计4分。

  3.《青海日报》单篇采用1条计6分,综合采用1条计3分。

  4.《海南报》单篇采用1条计1分,综合采用1条计0.5分。

  5.同一内容新闻稿被多家媒体釆用,分值累计。

  (二)信息稿件采用计分标准

  1.中央办公厅信息、网站等单篇采用1条计8分,综合采用1条计4分。

  2.中纪委信息、网络单篇采用1条计6分,综合采用1条计3分。

  3.《青海信息》单篇采用1条计4分,综合采用1条计2分。

  4.青海省纪检监察信息、网络单篇采用1条计2分,综合采用(信息动态形式)1条计1分。

  5.网络平台采用1条计1分。

  6.《海南信息》《海南纪检信息》单篇采用1条计1分,综合采用1条计0.5分。

  7.同一内容信息被多家信息单位采用分值累计。

  8.委机关各部室编转发各县信息,被中央媒体采用一次为该部室计2分,被省级媒体采用一次计1分,州级媒体采用一次计0.5分。

  9.参阅类信息被中央媒体采用1条计10分;省级媒体采用1条计8分;州级媒体采用1条计6分。

  (三)领导批示计分标准

  上报信息凡有领导批示的:

  1.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1条计10分。

  2.中纪委领导同志作出批示1条计8分。

  3.省委领导同志作出批示1条计6分。

  4.省纪委领导同志作出批示1条计4分。

  5.州委领导同志作出批示1条计2分。

  6.不同层级领导在同一内容信息上作出批示的,分值累计:同一层级多个领导作出批示的,按1条批示计分。

  7.同一内容信息上不同层级领导的批示和信息采用分值实行累计。

  (四)照片采用计分标准

  1.中央媒体采用1张计5分。

  2.行业报刊采用1张计4分。

  3.《青海日报》采用1张计3分。

  4.《海南报》采用1张计0.5分。

  5.多张照片被平面媒体采用的,按每张照片分值累计,同1张照片被多个平面媒体分别采用的,分值累计。

  6.新闻稿件中配发的照片不单独计分。

  (五)宣传片采用计分标准

  1.协调、协助和联络有关新闻媒体单位拍摄反映海南纪检工作的专题宣传片,被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计20分;被青海卫视播出的,计10分;被海南电视台播出的,计5分。

  2.拍摄反映纪检工作的非领导活动类宣传短片或视频新闻被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计10分;被青海卫视播出的,计5分;被海南电视台播出的,计3分。

  3.同一内容宣传片在中央电视台、青海卫视和海南电视台中播出的,分值累计。

  (六)新闻稿和信息稿扣分标准

  1.各县纪委监委和委机关各部室报送的稿件,如质量较高,没有改动或改动较小的,按新闻稿和信息稿采用计分标准计分;如标题、文字表述、逻辑顺序等方面有改动的,按相应媒体或信息采用分值的20%扣分;如删减内容较多、表述不清、标题更改、逻辑错误等,按相应媒体或信息采用分值的50%扣分。

  2.全州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结束后,委机关相关部室或牵头部室要在24小时内报送会议、活动等新闻稿和信息稿,迟报一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

  3.凡在约稿规定时间内不按时报送的一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委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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