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市州子站 > 审查调查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关闭
关于给予旦正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河南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7日
  
  旦正加,男,蒙古族,1991年7月生,青海省河南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1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5月参加工作,2019年6月任河南县赛尔龙乡政府一级科员,2019年12月任河南县赛尔龙乡政府四级主任科员。

  经审查,旦正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2020年11月18日11时许,旦正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甘肃省夏河县福兰线2916公里300米处,被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经检测,旦正加当时血液酒精浓度是64mg/100ml,判定结果为饮酒状态。

  旦正加同志身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存有侥幸心理,其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十五届县纪委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给予旦正加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7月2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县委或州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县纪委

  2021年7月27日
相关链接
  奋斗百年路 起航新征程 ——县纪委监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五次专题研讨会
  强化监督保障 压实防汛责任
  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张纪青一行莅临 河南县调研派驻机构改革工作
  河南县召开村(社区)、合作社财务 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