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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纪委监委机关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帮助干部查找问题、改进不足,疏导情绪、增进感情,不断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心谈话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诚相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负责地讲真话、说实话,以理服人。坚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 (二)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原则,对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告诫、提醒和引导,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谈心谈话由州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和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州委巡察办负责人或机关党委及各支部组织实施、层层落实。 第三条 谈心谈话分为谈话和约谈,谈话为日常谈话和提醒谈话,约谈分为警示约谈和问责约谈。各类谈话约谈采取以定期谈话为主,双向约谈和专题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谈话内容,可以单独谈话,也可以集体谈话。 第二章 日常谈话 第四条 日常谈话是为了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以及在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与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给予帮助解决。 第五条 日常谈话对象为州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 第六条 州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的日常谈话、班子成员对分管部室负责人的日常谈话每年不少于2次。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州委巡察办负责人对所属干部的日常谈话,每年不少于4次。 第七条 日常谈话重点围绕作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开展,通过谈心谈话使纪检监察干部及时感受到组织关怀、帮助和教育,同时,与心理疏导工作相结合,不断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有效促进干部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八条 提醒谈话是为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提高拒腐能力的组织谈话。 第九条 提醒谈话对象为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 (一)新任职、轮岗的; (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较高岗位的; (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工作不在状态、落实上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提醒谈话情形的。 第十条 提醒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重点围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个别谈话要有针对性,重点围绕“六大纪律”和履职情况,指出谈话对象应予以重视或纠正的问题,并要求其作出勤政廉政书面承诺。 第四章 警示约谈 第十一条 警示约谈是针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需要向纪检监察干部就全部或者部分问题进行询问核实,督促其主动澄清或如实说明的组织约谈。 第十二条 警示约谈对象为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 (一)反映问题比较笼统或年代久远,可查性不强,拟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所涉及的; (二)根据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仍需对本人进行谈话核实的; (三)在“八小时”内外出现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有举报反映,经核实失实予以了结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警示约谈情形的。 第十三条 警示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方式,也可视情况与函询结合进行,由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签字背书”,同时就勤政廉政特别是遵守“六大纪律”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其中函询问题的说明,由其所在部室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组织宣传部。 第十四条 对约谈对象说明的情况进行核实。对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欺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对经核实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 第五章 问责约谈 第十五条 问责约谈是对被问责或受到纪律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的组织约谈。 第十六条 问责约谈的对象为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 (一)给予诫勉谈话的; (二)给予问责处理的; (三)给予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问责约谈情形的。 第十七条 对拟问责、处分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违纪事实见面时,要根据违纪情况和有关规定,全面指出其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严重性和应承担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问责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在问责、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时一并进行,由约谈对象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并在问责、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 谈话程序 第十九条 谈话按干部管理层级分级组织实施。州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由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谈话;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的谈话由分管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或分管常委(委员)实施;对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由所属机关部门负责人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实施。 第二十条 警示和问责约谈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件1),约谈对象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由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逐级审核,征得书记同意签批后方可进行谈话;约谈对象为一般干部的,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征得分管副书记同意签批后进行谈话。 第二十一条 谈话时填写《谈心谈话情况记录表》(附件2),明确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危害性,进行谈心、提醒或诫勉,并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应当就约谈问题及整改措施进行表态。《谈心谈话情况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谈话部门留存,一份由州纪委监委组织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 谈心谈话要求 第二十二条 落实责任。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高度重视谈心谈话,把落实制度作为全面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强化措施,抓紧抓实。 第二十三条 融入日常。谈心谈话坚持做到“七必谈”:党员干部岗位或职务调整必谈、党员预备期满必谈、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情绪持续低落必谈、遭遇家庭变故或重大困难必谈、受到表彰或处罚必谈、与他人发生矛盾必谈。 第二十四条 注重实效。谈心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从思想上答疑解惑,鼓励干部振奋精神、坚定信念,又要注重帮助干部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州纪委监委机关党委、组织宣传部要对谈心谈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对执行谈心谈话制度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州委巡察办开展谈心谈话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和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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