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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玛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省纪委《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及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干部应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各级纪委监委监督执纪有关规定,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向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听、过问和干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告: (一)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二)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私下交往的; (三)越级越权对执纪监督或审查调查等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 (四)打探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等工作人员、案件证人、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 (五)违规要求向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的; (六)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七)其他违规过问、干预执纪监督工作的行为。 三、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等工作人员遇到上述情形,应当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表》,报送县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如发现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情形的,可视情况直接向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线索处置相关程序报批处置。 五、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在记录有关情况时应全面、如实,并留存、提取文字材料、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或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严禁不记录、选择性记录或者虚假记录。 六、执纪监督或审查调查人员遇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或说情干预执纪工作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七、纪检监察机关聘用人员及抽调借用人员适用本制度。 八、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党员干部向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听、过问和干预监督执纪工作的,适用本制度。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玛多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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