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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纪委监委多措并举规范实名检举控告处理工作
来源:海晏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4月7日
  
  为进一步明确实名检举控告认定标准,细化规范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反馈工作,不断提升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水平提供了遵循。根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实名检举控告办法(试行)》,县纪委信访室结合工作实际,多措并举确保实名检举控告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宣传教育,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专章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在此基础上,《青海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实名检举控告办法(试行)》的出台又对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作出了细化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实名检举控告处理工作,通过强化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倡和鼓励检举控告人实名检举控告。

  严格“三个对照”,认真开展筛选研判工作。信访部门对照受理范围精准筛选研判。严格按照受理范围进行受理办理,准确筛选出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件;对照实名检举控告要素精准筛选研判。严格按照实名检举控告要素,准确筛选出留有检举控告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具体联系方式的检举控告;对照初次检举控告标准精准筛选研判。按照规定开展检举控告判重工作,准确筛选出初次检举控告。通过开展筛选工作为做好核实告知反馈工作奠定基础。

  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信访部门认真开展核实工作。将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提出检举控告以及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等作为核实认定的信息点,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的自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并填写《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情况记录单》。如发现检举控告任何一项信息与检举控告件内容不相符的,经再次确认后,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承办部门认真受理、处置办理及时反馈。信访部门对经核实属于本级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件,自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应当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进行反馈,并填写《实名检举控告办结反馈情况记录单》;做好奖励保护工作。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严格工作纪律。信访、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实名检举控告人个人有关信息及检举控告内容要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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