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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格尔木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3日 | |||||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格尔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5名,书记1名,副书记1名。换届选举工作由中国共产党格尔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主持。 三、中国共产党格尔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由中国共产党格尔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提出,经中共格尔木市直属机关工委原则同意,提交中国共产党格尔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全体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支部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差额为一名,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按市直属机关党委审批的顺序排列。 五、选举分两步进行,即先差额选举委员,然后再由当选的委员召开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两次选举分别投票、机票和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实到会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出席本次换届选举会议的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〇”;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如另选他人,请在后边的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〇”。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八、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可以再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重新选举产生。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候选人在选票上的排列顺序报告得票数;宣布当选人名单时,委员、书记按市直属机关党委确定的候选人顺序排列。 九、选举设监票人2名,从到会的党员中推选产生。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支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本选举办法经中国共产党格尔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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