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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为加强巡察与纪检监察的协调协作,有效对接,形成监督合力,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健全省委巡察机构与省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及结合我县巡察工作实际,就健全县委巡察办与县纪委监委有关内设机构及派驻纪检组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情况通报机制 (一) 定期通报情况。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定期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通报有关信访举报整体分析情况,党风政风室监督室及时将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县委县政府若干措施方面的分析报告、调研报告、阶段工作重点等提供给县委巡察办了解掌握。县委巡察办定期将县委书记听取巡察汇报情况的报备材料等提供给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参考。 (二) 征询巡察建议。每轮巡察前,县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征询本轮巡察对象的建议。监督检查室根据日常监督情况研究提出巡察建议,供县委巡察办参考。 (三) 巡察前通报情况 1、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管室(信访室)等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和职责分工,向县委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通报该乡镇(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信访举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具体包括: (1) 党风政风监督室提供近两年来对被巡察乡镇(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检查考核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被巡察乡镇(单位)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委出台的若干措施、纠正“四风”的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 (2) 案件管理室(信访室)提供近两年来涉及被巡察乡镇(单位)的信访举报情况。 (3) 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近两年来被巡察乡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情况;以及县委巡察组深入了解被巡察乡镇(单位)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情况。 2、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与县委巡察组领导单独沟通,提出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建议人选。 3、县委巡察办协助安排县委巡察组组长当面听取相关科室分管领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执纪审查室也可向县委巡察组通报情况。 二、健全人员选派机制 (一) 派员参加巡察。县纪委监委从相关科室抽调人员开展巡察工作。选派纪检监察业务熟悉、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参加县级常规巡察。 (二) 发挥选派干部作用。综合统筹选派干部参与重要问题和线索进行深入了解、重要谈话等,选派的科级干部作为县委巡察组组务会成员参与组内重要事项研究。 (三) 安排年轻干部锻炼。县纪委监委按照“一组一名,一次一年”的原则安排40岁以下的县纪委监委年轻干部到县委巡察组工作锻炼。干部锻炼期间的工作安排由县委巡察组负责;锻炼结束后,县委巡察组对锻炼干部作出书面鉴定,载入干部档案。 选派和锻炼干部巡察期间接受县委巡察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巡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三、健全巡察期间沟通协调机制 (一) 会商重要问题。巡察期间,县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安排县委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等向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进行咨询、听取有关意见。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批准,县委巡察办可商请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县委巡察办可协助县委巡察组组长约请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就巡察发现的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沟通。 (二)办理提前移交。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乡镇(单位)县管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县委巡察办报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研究办理。 (三) 督促“立行立改”。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州委、政府若干措施和“四风”方面的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突出问题,县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的,县委巡察办应及时通报县纪委监委,进行督促指导,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对县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州委、政府若干措施和“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需要“立行立改”的,县委巡察办报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协同派驻监督。县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组应积极协助、配合县委巡察工作,及时向县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向县委巡察组通报该党组织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重要工作情况。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督促被巡察单位“立行立改”。 四、健全成果运用协作机制 (一) 传达会议精神。县委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邀请县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适当形式,及时组织将县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传达给县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以作为跟进监督、督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二) 及时全面移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巡察情况综合报告和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报告后,县委巡察办协助县委巡察组及时将巡察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专题报告、领导干部有关情况汇总、县管干部及其他问题线索、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州委、政府若干措施和“四风”方面问题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移交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分工移交相关审查调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等。县委巡察办将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抄送相关科室和派驻纪检组。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应当优先办理。 (三) 综合运用成果。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统筹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整体研判,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作用。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需要深入了解巡察有关情况的,县委巡察办协助安排查阅巡察报告问题底稿或协调县委巡察组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巡察移交有关乡镇(单位)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 五、健全巡察整改监督机制 (一) 改进巡察反馈。县委巡察办会同县委巡察组优化反馈流程、突出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增强巡察反馈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从反馈开始加强巡察整改监督,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参加县委巡察组反馈活动,分管领导视情参加重要情况反馈,有关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派驻监督单位党组织的反馈大会。 (二) 加强日常监督。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派驻纪检组应当将所联系乡镇(单位)、派驻监督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派员参加所联系乡镇(单位)、派驻监督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组织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整改方案以及在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报送的整改重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和后续整改情况报告,督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县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协助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方案、整改重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并将审核意见提供相关科室参考。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巡察移交的“四风”方面问题应当定期跟踪督办。 (三) 强化统筹协调。县委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账,通过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向县委汇报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的督查,及时将有关科室监督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和督查专题报告抄送县委巡察办。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每年年底向县委巡察办通报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汇总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并向县委巡察办通报。 (四) 形成监督链条。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时,应当充分听取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职责的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持续强化再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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