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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何新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囊谦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4日
  
  何新杰囊谦县交通警察大队工作(副队长、科员、一级警员)。经审查,何新杰同志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经费,赊账购烟酒9565元;违反廉洁纪律,赊账购买蔬菜水果、饮料40498元,违规报支专项办案经费25200.00元,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和汽车维修,何新杰受到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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