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市州子站 > 审查调查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关闭
关于给予斗格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河南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斗格加,男,蒙古族,1977年5月生,青海河南县人,本科文化程度,2001年参加工作,201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任河南县宁木特镇第一完小教师,2008年8月任河南县优干宁镇第二完小教师,2010年9月至今任河南县教育局校财办公室主任(小教高级)。

  经审查,2020年11月5日(星期四)中午河南县教育局校财工作负责人斗格加与维修其家下水管的两名工人在家中喝酒。当日下午,州委第八轮巡察组找斗格加了解县教育局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情况,斗格加因中午饮酒尚在醉酒状态,与巡察组交流时语句不清,说不清楚所问的相关问题。

  斗格加身为党员干部,在全省开展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和州委提级巡察组巡查县教育系统期间,无视纪律要求,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影响并妨碍州委提级巡察组工作开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和河南县《关于在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通知》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12月29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决定给予斗格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12月2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县委或州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相关链接
  河南县召开第十四届县委第五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
  河南县召开教育系统提级巡察动员部署会
  县纪委监委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砥砺奋进新时代 续写纪检新篇章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