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海南州纪委监委着力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探头作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州县两级派驻机构组建情况,结合海南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化海南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意见》在明确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州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职责的基础上,就推动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机关的监督,特别对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健全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协调机制提出要求。并明确规定,严格按照州纪委监委授权,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定的监察权,具体从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审查调查协调机制、强化案件审理协调机制、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确保审查调查安全5个方面就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机制提出了思路措施,为州一级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重点就稳步推进县级派驻机构改革提出思路。明确各县可通过轮流抽调、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整合县直机关纪检员、巡察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和乡镇纪委工作力量,建立县乡片区协作办案工作模式,各片区指定一名县纪委常委或监委委员任组长,指导办案片区的监督执纪工作,进一步增强监督合力、激活内生动力,提升工作实效。截止目前,海南州所辖五县均组建2至3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共配备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8名,县一级派驻机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同时从有利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量的实际出发,在乡镇成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乡镇纪委书记全部兼任监察专员,有力推动了县监察职能向乡镇一级延伸,确保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生根,有效解决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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