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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为健全中共贵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l、对涉及全县反腐倡廉建设的方针、政策等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审定。 2、研究讨论有关案件并提出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审定。 3、酝酿人事安排,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对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作出决定,通报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或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审定。 (四)负责处理可以不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审议,但又不宜由纪委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个人决定的事项。 (五)交流日常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二、会议制度 l、书记(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副主任)和其他有关常委参加。 3、会议议题由纪委常委或监委委员提出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或由纪委副书记提出,报纪委书记审定,或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 4、会议在研究问题时,应当充分讨论。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当缓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5、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 6、书记办公会、主任办公会可合并召开,根据议题也可单独召开。 三、组织原则 1、书记办公会议是议事机构,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事项。 2、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保密要求的,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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