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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机关文电运转制度(试行)
来源:德令哈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文电运转程序,提高文电运转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文电(含文件、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等)运转工作,委机关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文电运转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文电运转主要包括签收拆封、审核登记、分类办理、传批催办、呈报件办理等。

  第二章  签    收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的文电主要有:

  (一)中办国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及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州委州政府及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来文;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等单位来文;

  (三)中共海西州纪委海西州监委、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其他单位主送或抄送委机关的公文;

  (五)各地区纪委监委主送或抄送委机关的公文;

  (六)涉及委机关工作事项的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等。

  第五条  收到公文、信件应当逐件清点,认真核对来文单位、编号、件(份)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等,确认无误后签收并注明时间。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

  接听电话应问清楚来电人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通知或询问的具体事项,详细、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

  第六条  收件人为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的,由办公室负责拆封。收件人为委领导的,办公室不拆封直接呈送收件人,如收件人授权委托,可代为拆封。

  第三章  审    核

  第七条  收发室应当对主送委机关的文电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否应由委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的其他规定等。

  对不属于委机关职责范围或不符合规定的文电,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文电,收发室应当按办件、阅件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标题(或概要)、密级、紧急程度等。批示件要详细记录批示领导、批示日期、批示内容等,并分类保存。

  绝密公文按要求在专门登记本上登记。

  第九条  主送委机关的文电,以及需要委机关落实工作任务或回复、办理的文电,登记为办件;抄送委机关且不需要办理、仅供阅知的,登记为阅件。海西州纪委监委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单独登记。

  第四章  办件办理

  第十条  以下办件呈报委主要领导: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室,中共海西州纪委、海西州监委办公室及相关室,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州委州政府及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电;

  (二)主送州纪委、州监委的文电;

  (三)涉及委领导参加有关工作或会议、活动的文电;

  (四)涉及委干部人事工作的文电;

  (五)其他涉及重要事项或需要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批示或决定的文电。

  办公室在收到以上文电时应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报委主要领导批示,再转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主送委机关的其他办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主送办公室的办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承办部门办理。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重大事项应报委分管领导阅批,并根据委领导批示转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呈报委领导的办件,由办公室填写公文承办单,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委领导。

  第十四条  州纪委监委、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办公室填写领导批示件呈批(阅)单,提出拟办意见,报委主要领导阅批。办公室按领导批示要求转相关委领导或部门阅办。

  第五章  阅件办理

  第十五条  以下阅件呈委领导传阅: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印发的没有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工作的文电;

  (二)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州委州政府及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没有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工作的文电;

  (三)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抄送委机关,不需办理但涉及重要事项需要委领导阅知的文电;

  (四)其他需要委领导阅知的文电。

  第十六条  委主要领导已收到的文电,可直接呈其他委领导传阅。如文件份数足够,可同时分送。

  第十七条  委领导传阅后可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传阅。阅件中明确规定了阅知范围和级别的,按规定的范围和级别送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呈阅时,应填写德令哈市纪委监委公文处理单。

  第六章  传阅(批)和催办

  第十九条  办公室收发室负责文电传批、传阅工作,应随时掌握文电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传。委领导阅批后,一般应退回办公室收发室,由办公室收发室登记并按批示要求继续传批、传阅或转有关部门办理,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横传。

  第二十条  文电传阅顺序按照委领导的排序由前向后送阅,传批顺序一般由后向前送批。委领导批示有关部门阅处的,一般在文电传批、传阅过程完毕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委主要领导在阅件上作出批示,或者在信息、网络舆情、报刊等资料上作出有明确工作要求的批示,由办公室登记并按批示要求编发《领导批示》,送委领导和相关部门传阅,并对需要落实的工作确定督办事项,向有关部门下发《督办通知》,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委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办理的文电,承办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报送办公室。直接上报委领导的,须同时抄送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将委领导批示件转承办部门,并复印领导批示首页编号登记,留存备查。

  第七章  呈报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需要请示、报告委领导的重要事项、拟定的工作方案等均采用内部签报形式,使用机关签报。

  第二十四条  报委领导审批的内部签报一般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运行:

  (一)起草。承办部门按内部签报格式起草报委领导审签的签报稿,须附领导批示、有关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背景材料。经办人须在签报单“经办人”位置签字。报送紧急公文时,承办部门应在签报上标注紧急程度或时限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注保密期限。

  (二)承办部门审核。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报稿并签字;如审核人对文稿进行修改,由拟稿人清稿。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的,不得报送委领导审签。

  (三)会签。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需要共同签报的,承办部门起草并审核签字后,送相关部门会签。经协商一致,会签部门负责人应在签报单“会签部门负责人”位置签字,签字人须同时注明签字时间。

  (四)登记。承办部门负责对签报稿的登记、归档备查。

  (五)委领导审签。承办部门将内部签报稿呈送委领导,如委领导审签时提出修改意见,经办人要及时修改清稿后再送委领导同志审签(需同时附修改花脸稿)。经办人要及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修改情况。委领导审签后,按要求处理。

  第八章  紧急文电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收到紧急公文、应在公文承办单上标注紧急程度,办件还应标注办理时限。特别紧急须2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标注“特急”;须4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标注“加急”。

  第二十六条  收到紧急文电应尽快运转,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报送委领导传批、传阅的同时,可以先行复印送相关部门阅办。因情况紧急,委领导直接交部门办理的文电,承办部门在办理的同时应送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七条  紧急文电在传批过程中,如遇委主要领导在外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批阅公文时,由办公室与领导秘书商定传批方式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紧急文电处理。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收到文电后,应认真研读文电内容,必要时主动与来文单位联系,了解来文意图,根据各部门职能、总体工作安排等因素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必要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运转,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来文单位沟通协商,重新确定时限并反馈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拟发文的,承办部门应统筹安排,抓紧办理,给委领导留出研究、审核、签发的时间;需要加班发文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做好审核、印制、用印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认真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定期通报各部门文电办理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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