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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南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发挥县纪委常委会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州委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贵南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纪委和州委的决策、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切实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干部的推荐、任用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县纪委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5.坚持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制度,对州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主要职责 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召集县纪委全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县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并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建议。负责县纪委全委会决定、决议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的监督。 2.组织实施州纪委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并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 3.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审定以县纪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县纪委领导同志代表州纪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4.对各乡镇党委、纪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党组(支部)、纪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支部的书面请示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命和奖惩,并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6.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州纪委和县委报告或请示。 7.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有关党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党员、群众对县纪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按规定向县委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8.对必须由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会议制度 1.县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2.县纪委常委会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县纪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根据需要,县纪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县纪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县纪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县纪委常委和有关科室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县纪委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请县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定。 5.县纪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各常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6.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县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县纪委常委会在决定事项时,应充分讨论。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命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一次常委会再行讨论表决。 8.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视会议内容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县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送县委,发县纪委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县纪委常委会决定事项,包括通过的决议、文件等,需要发布的及时发布;未经批准传达公布的,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9.以县纪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县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须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县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 10.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纪委常委会议的,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四、其它 1、县纪委常委会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反的言行。 2、县纪委常委会成员代表县纪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一般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的讨论文件,事先应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具体意见,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表述简练,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送县纪委各常委,以便各常委准备意见。 3、对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常委会各成员及各室必须坚决执行,并由县纪委常委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受常委会委托,县纪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督促承办单位在会后15日内向县纪委报送初步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将重大决定事项落实的情况向县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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