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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尕松才仁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玉树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日
  
  一、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尕松才仁,男,1946年5月出生,青海玉树人,藏族,初始藏文,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至2016年11月担任玉树市上拉秀乡加桥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12月至今任加桥村村委会代理主任。

  二、被处分人的违纪事实

  2016年3月11日,上拉秀乡加桥村三社从户口人数为4人的牧户中以“抓阄”的形式违规选出低保一档11户,从户口人数为2人的牧户中以“抓阄”的形式违规选出低保二档7户,时为负责监督低保评选的村级领导尕松才仁同意了以“抓阄”方式确定低保户的建议,在三社违规上报低保户的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加桥村二社以“抓阄”的方式违规选出10户低保一档、3户低保二档的问题上身为村委会代理主任的尕松才仁负有监管缺失的责任。

  三、处分决定及依据

  上拉秀乡加桥村在评选该村低保户时,该村二社、三社以“抓阄”的方式违规选出低保一档21户,低保二档10户,该评选过程违反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加桥村代理主任尕松才仁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2020年8月5日,经中共玉树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给予尕松才仁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8月5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玉树市纪委、玉树市委、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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