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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来源:贵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中共贵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州、县党代会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巡视方针,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贵德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县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若干人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委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省、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制定县委每轮巡察工作方案,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五) 听取、审议县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和巡察办的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六) 研究县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七)向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听取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九)对县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县委巡察组进驻和巡察反馈;

  (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县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阶段工作安排;

  (二)每轮县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每轮县委巡察综合情况、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

  (四)完成县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五)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六)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七)重要法规制度;

  (八)应当向县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下列事项:

  (一)县委巡察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每轮巡察方案;

  (二)县委巡察工作半年总结、年度工作总结;

  (三)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汇报情况及有关材料;

  (四)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研究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情况及材料;

  (五)县委常委会听取、研究巡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六)县委巡察办人事任免及变动相关材料;

  (七)重要制度规定制定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备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县委巡察办提出建议报组长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及意见;

  (二)巡察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

  (三)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情况报告;

  (四)拟报送县委的巡察综合情况报告;

  (五)有关重要规章制度;

  (六)需要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提交书记专题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巡察情况综合报告、问题线索报告,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报县委书记审批。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领导小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的请示、报告等,由常务副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常务副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学习,自觉遵守巡察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

  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贵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和县委组织部长参加。

  第三条  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的具体事项:

  (一)县委每轮巡察综合情况及巡察全覆盖任务完成情况;

  (二)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涉及县管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

  (四)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部门、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移交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上述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工作情况的程序和要求:

  (一)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报告的议题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办公室核发会议通知;

  (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律现场发放、会后收回;

  (四)除指定参会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参会。报告问题与参会人员有关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五)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六)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材料和讨论的意见,由县委巡察办负责整理,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县委书记(组长)审定,并按规定及时报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德县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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