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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 发布时间:2020年8月18日
  
  李清,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陕西高陵人,本科文化程度,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1月任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副局长(副科级);2015年8月任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2016年4月至今任大柴旦行委森林公安局局长。

  经审查,李清同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2013年5月14日,时任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副局长李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海西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姜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

  李清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鉴于李清同志在审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问题,且主动上缴违纪所得,具有从轻情节。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大柴旦纪工委委员会研究并报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5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大柴旦纪工委直至工委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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