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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严格执行“乡案县审”制度
乡级案件质量实现提档升级
来源:海晏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8日
  
  近日,海晏县纪委监委按照《海北州纪委监委“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从业务能力及各项程序上加强对乡纪委自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圆满审结了1起乡级纪委自办案件,有力提升了乡级纪委办案质效。

  今年1月21日,甘子河乡纪委收到1起村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后,针对乡纪委办案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专,难以保证案件质量的现状,按照“乡按县审”提级审理的工作要求,从乡纪委自主受理信访举报、集体评估案件、初步核实到立案审查,全程由县纪委监委安排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一对一、手把手的业务指导,并形成审查报告,经乡党委批准立案审查后,报请县纪委监委进行再次全面审理。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及时加强与乡纪委办案人员的协调沟通,审核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等6个关口,并主动解答在定性量纪、条规使用、手续程序等方面的疑惑问题,对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手续不全等问题进行面对面反馈交流意见,指导补充纠正,有效促进乡级办理案件程序化、规范化,在实战中提升了乡级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和水平。

  通过此次“乡案县审”的实践,县纪委监委总结出了两方面的经验做法:一是把握好“内”和“外”的关系。乡镇纪委是案件审理的主体,乡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按规定做出处分决定前,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再由乡镇党委或县纪委监委作出处分决定。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要求和保障案件质量、统筹执纪平衡的原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对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按照相关实体和程序要求规范办案,既要夯实乡镇纪委审理案件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打好案件质量基础,聚焦提升案件质量的“内因”,又要突出县纪委监委的对下监督责任,强化案件审核把关的“外力”。通过县、乡分级负责,内外有机衔接,增加质量把关程序,共同保障乡镇案件质量。二是把握好“办”和“管”的关系。“乡案县审”工作中,县纪委监委不仅要办案,做好乡镇案件审核,更要通过这一平台,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后,要跟踪监督处分决定作出和执行情况,督促乡镇纪委及时报备,避免审核意见不落实、纪律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发生。鉴于乡镇纪委人员流动快、案卷交接频繁、不具备归档条件等情况,“乡案县审”案件办结后,由乡镇纪委按规定标准将案卷材料整理立卷,交县纪委监委统一归档。县纪委监委要建立“乡案县审”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通过定期评查,日常评查等形式,对乡镇纪委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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