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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开展巡察情况报备的规定
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为推动我县巡察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轨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现就县委巡察办向州委巡察办报备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县委巡察办应当向州委巡察办报备的事项:

  (一)本届县委巡察五年规划、年度巡察计划、每轮巡察方案;

  (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巡察计划、半年和年终总结。分别于每年2月、6月中旬、12月中旬向州委巡察办报备;

  (三)县委常委会听取、研究巡察(每年至少2次以上)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研究巡察汇报情况和县委书记的讲话以及处置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有关材料;

  (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自行编写的各类资料,制定、建立的各项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六)县委每轮巡察结束后的综合资料;

  (七)县委每轮巡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总结好做法和经验、取得的突出效果等相关材料;

  (八)县委在巡察中被有关媒体、报刊和会议上发表交流的有关经验文章和材料;

  (九)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调整情况;

  (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巡察组长库”“巡察人才库”情况;

  (十一)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专职副主任人事任免情况;

  (十二)县委在巡察中被媒体曝光、批评的问题;

  (十三)其他要求需要报备的事项。

  二、具体要求

  一是实事求是。巡察是发现问题。作为巡察机关本身,一定要把实事求是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报送各类材料时,不夸大事实,不隐瞒问题,客观公正地向州委巡察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

  二是及时准确。巡察是一项政治性、实效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切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要努力做到在完成各项工作时不拖延,报送的各类数据切实做到准确无误。

  三是严格把关。凡是上报的材料,都要把关签字。确保不发生相关问题。
相关链接
  巡察组作风建设评估表
  关于健全县委巡察办 与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
  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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