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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张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5日
  
  本期嘉宾

  郑 宇 北京市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罗瑞勤 江苏省仪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李伟成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17.8万件次。谈话函询,是严格日常监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重要手段。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话谈心,更不能搞成“函来函往”,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的层面去认识落实。但在基层,仍然存在认识不足、政策把握不准、制度不够规范等影响谈话函询质量的问题。如何进一步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我们采访了部分地方纪委监委负责人。

  问:谈话函询质量不高直接影响第一种形态运用效果,在具体工作中有哪些表现?

  郑宇: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但有的人认为,谈话函询的都是“小事”,要么隐而未发,要么不疼不痒,谈个话、发份函,就能了结。而这背后反映出的恰恰是认识不清、把握不准、落实不力等问题。相比较而言,谈话函询所涉问题与审查调查相比,虽然程序相对简单,但处置起来决不能简单化。

  罗瑞勤:谈话函询质量不高,是对如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思考不深、把握不准。比如有的怕挨批评、担责任,在线索处置上“宁严勿宽”,本该了结的线索不敢了结,本该谈话函询的却进行初步核实,运用第一种形态在深度、广度、力度上还有欠缺,“一函了之”问题比较突出。

  李伟成:我们对近年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少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谈话函询适用的理解不够准确,运用过程和运用效果不够理想。比如,在核查问题线索时缺乏精准研判,本该谈话函询处理的,却习惯性采取初核方式处置,甚至有的同志认为,谈话函询程序繁杂、核查问题的效果不佳,导致实践中“不想用”较为常见。有的同志没有做好结果的分析研判,未能对谈话的内容和函询的回复进行认真核实,谈话函询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问:如何通过细化规定、增强刚性约束等手段,让谈话函询在实践中更精准有力?

  郑宇:谈话函询政治性、程序性很强,既有信任和关爱的组织温度,又有警示提醒的纪律刚性,绝不是大家表面上看到的一次谈话、一份函询通知书。哪种情况适用谈话?哪些情形适用函询?对于既谈话又函询的是先谈后函还是先函后谈?要结合问题实际,具体分析、综合施策。为防止“一谈了之”“一函即了”等走过场行为的产生,通州区纪委监委遵循相关党纪法规规定,细化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办法,对其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审核把关、反馈要求、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采取“谈话函询+核查”的方式,切实提高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针对性、有效性。

  被反映问题的性质是什么?线索本身是否具有可查性?收到问题线索后,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首先从社会影响、被反映人一贯表现及过往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对于担当干事、廉政档案清白的党员干部一般采取先函后谈方式,体现警示提醒;对于重复性或不易研判的新问题,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一般是先谈后函,给机会说清情况,达到教育改进的目的。从处置方式适用性的角度出发,结合问题的具体情形,借助调取资料、调查了解、实地查访等方式将核查前置,为谈话函询措施的使用做足功课。

  对于反映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存在历史遗留情况的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采取谈话函询和核查双管齐下的方式。在问题线索排查会上,承办部室结合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核查”的处置意见,并在拟定谈话方案或下发函询通知书的同时进行线索核查。

  在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对于仍然存有疑问、疑点的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谈话函询的真实性加以印证。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纪委监委对被反映人进行“再谈话”,帮助和引导谈话对象消除思想顾虑,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并如实说明相关问题。

  罗瑞勤:谈话函询的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关键在于能否把好研判关、审核关、处理关。无论谈话还是函询,都要认真研判反映的问题。对此,我们从摸清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入手,准确把握“树木”“森林”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舆论监督、群众口碑等方式,全面了解谈话函询对象情况,做到谈话函询方案因人而异,避免千人一面,确保谈话函询直戳痛点,真正起到红脸出汗作用。此外,严把审核关,就是严格审核回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认错态度整改措施是否到位;严把处理关,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不实问题及时澄清正名,对存在问题的,责令进行自我批评并作出检讨整改。

  李伟成:针对谈话函询在理解运用上不准确等问题,我们除了制定《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工作指引》,具体列明谈话函询了结适用情形、适用依据、实施程序及处置方式外,还编制了《谈话函询工作指南》,明确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和不宜采用情形、谈话与函询的区别适用、使用谈话函询的“六个注意”等内容,并按每年不低于当年度谈话函询总量的10%进行抽查核实。在具体运用中明确,要根据性质情节,精准运用。如某镇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章建筑厂房时,方式方法生硬,镇纪委采取谈话核查后及时对其提醒谈话,督促其转变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

  问:结合实践,谈谈对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措施,有哪些心得体会?

  郑宇:谈话函询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的有效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明纪律的同时,一样讲关爱,帮助不少同志澄清了问题,使他们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以新的热情和姿态投入工作。因此,在运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时,要坚持点准穴位、直击痛点,使党员干部思想上受触动、实践上有行动,切实做到未病先防、初病先治。这也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与水平,体现着纪检监察干部的忠诚与担当。

  罗瑞勤:用好用活第一种形态,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责任,必须把关口前移,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手段,最大程度实现其教育感化、警示震慑、指导咨询等功能,走出“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监督困境。一方面,谈话函询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唤醒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促使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谈话函询是组织的关心爱护。另一方面,谈话函询结束后,要持续做好“后半篇文章”,比如,将函询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更新,并向组织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对函询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定期梳理归纳,为综合研判政治生态状况和开展日常监督提供参考。

  李伟成: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要在机制、方法、质效上下功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让监督约束体现力度,让组织关怀彰显温度,真正发挥谈话函询的预防、纠错、救治功能。在线索处置上,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台账,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核对、精准研判。在问题设计上,要做到问题全面、清晰,指向明确。在谈话内容和函询回复核实上,要严格把关,确保谈话函询质效。

  总之,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的高度去理解把握、执行落实,切忌泛泛而谈、“函来函往”。这就要求持续做深做实,既要注重细节、实事求是,又要把准尺度,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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