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党纪党规 > 其他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返回】【关闭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
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2002年4月4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纪检、人事部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了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以下简称“三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有的还是发起者或组织者。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方面的行为,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政治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