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调查研究 >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返回】【关闭
科学运用政策唤醒“迷途人”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自动投案案件分析报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1日
  
  2018年,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高压震慑、政策感召和典型案件影响下,全省17个市州中的14个地方自动投案率明显上升,全年共办理自动投案案件106件,取得良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

  日前,湖北省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106件自动投案案件进行详细统计和逐项分析,在总结特点查找不足基础上,对进一步把握运用政策做好自动投案办理工作提出建议。

  主要特点

  投案范围覆盖面广。从地域分布看,14个市州办理过自动投案案件,覆盖全省76.47%区域。从办理情况看,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动投案比例较高。其中,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24件,占全省办理的22.64%;县级纪检监察机关79件,占全省办理的74.53%。从投案人员身份看,自动投案人员包括党政干部、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其中,党政干部占49.06%,事业单位人员占16.98%,企业人员占13.21%,村(社区)干部占20.75%。

  扎堆带动效应明显。2018年8月,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某某自动投案,成为湖北省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一个自动投案的省管干部。在高压震慑、政策感召和典型案件影响下,自动投案人员越来越多,扎堆带动效应逐渐显现。武汉、黄冈、襄阳、荆州四个市自动投案案件相对集中,自动投案人员共计64人,占全省的60.38%。如,黄冈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汪某某被查处后,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潘某某到市纪委监委自动投案,催生“多米诺效应”,短短20天内,该市公安系统共有7人自动投案。荆州市荆州区巡察办进驻区司法局后,该局7名司法所所长受到震慑,一起到区纪委监委自动投案。

  被迫投案占比较高。自动投案主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组织未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个人受到震慑、警示和触动而自动投案;一种是相关的人和事被查,个人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已被掌握,或者违纪违法问题暂未被发现,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已经显现。调查显示,后一类被迫自动投案人员占比较高,占投案总人数的75.47%。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某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审查调查,在市监委办理其留置措施相关手续期间,刘某自感组织掌握问题线索相对充分,于是到市纪委监委自动投案。

  大多数投案人员能如实交代问题。调查显示,在106名自动投案人员中,有99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占93.4%。如,恩施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师某某自动投案后,除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受贿问题外,还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受贿问题及贪污问题。又如,监利县审计局会计兼出纳杨某某到县纪委监委自动投案,交代挪用单位公款问题。因其交代翔实具体,从其自动投案到纪委监委固定证据、查清相关问题,再到检察院依法予以逮捕,历时仅12个小时。不容忽视的是,极少数投案人员虽然选择自动投案,但到案后不如实交代,而是做出推诿或失实说明,或者交代问题避重就轻,甚至妄想以小搏大。极个别投案人员交代问题后认为从轻减轻处理结果未达到预期,甚至出现翻供现象。

  有效做法

  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夯实自动投案工作基础。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基本能做到政治清醒、头脑敏锐、反应迅速,对待自动投案问题线索,均能积极、细致、妥善做好案件办理安全、调查协调推进、司法有效衔接等工作。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十分重视自动投案工作,对全省自动投案情况进行摸底调研、系统分析,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妥善处理每一起自动投案案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营造震慑效应。

  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腐必查的有力震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201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51539件,同比上升10.4%;立案25571件,同比上升5.6%;处分党员干部23770人,同比上升19.6%。全省监察机关累计依法留置791人,追回外逃人员27人,追回资金1.5亿元。在持续高压态势震慑下,全省106名党员干部自动投案,669名党员干部在初核或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因人因事施策,确保处置精准。结合自动投案人员身心状态、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交代问题等情况,分类研判,针对性处置。对只是违纪、不涉嫌职务犯罪的,尽快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虽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但未造成较大损失、不适宜留置且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审查调查等情形的,在保证审查调查安全的前提下,侧重进行政策宣讲、心理减压,探索通过“走读式”谈话完成审查调查。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符合留置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集中力量,整合措施,及时开展讯问,果断采取措施调查。

  科学运用政策,树立治病救人良好示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规定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准确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2018年,全省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7599人次,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共计占比91.8%。其中,在目前已办结的36名自动投案人员中,依纪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有30人,占已办结自动投案人员的83.33%。

  扩大教育效果,营造迷途知返的社会氛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用廉政广告、微视频、微电影、动漫等形式,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省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队赴有关地方和单位宣布处分决定,对问题多发频发的单位或领域,收集整理相同类型的案件,召开专题大会进行通报,使处分决定由“一张纸”成为警示教育“一堂课”。如,石首市纪委监委在查办该市一社区党总支部原书记、居委会原主任成某某违纪违法案件中,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宣传自动投案政策,促使该社区3名相关人员自动投案。

  存在问题

  概念认识方面。“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自首”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影响等都不尽相同。“主动交代”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情节,主体是“涉嫌违纪的党员”,所交代的是“自己的问题”,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目前并未明确规定“主动交代”等可从轻减轻处罚。“自动投案”是监察法规定的建议从宽处罚情节,仅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考量因素,不涉及对单位犯罪的从宽处罚建议。“自首”是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主体既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在当前实践中,相关案件是否属于或具有主动交代、自动投案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是否属于或具有自首情形,则由司法审判机关予以认定。如果认识模糊不准确,很容易处理失当,个别基层办案人员把握不准。

  执行规范方面。从全省各地实际情况看,自动投案受理的责任部门、接待要求、处置程序等仍需不断完善相对统一的操作细则。如,自动投案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如何分工、该履行哪些程序、后续司法程序怎样操作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自动投案人向公检法等单位投案,纪委监委如何及时掌握案情、做好相互衔接、及时开展处置,也缺乏协调一致的制度规定。

  办理难度方面。自动投案具有突发性、未知性等特点,相关部门可能未掌握投案人员问题线索,缺少初步核实、前期调查等基础环节,短时间内取证有一定难度,给后续审查调查工作带来较大不确定性。投案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采取留置措施调查,需要在极为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立案、留置等一系列材料起草、上会研究、手续报批等工作,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

  安全风险方面。办理自动投案工作过程中,投案人员交代的问题可能涉及其他人员,其自动投案往往会对其他涉案人员造成强大的心理震慑,导致其他涉案人员安全风险难以预知,同时也增加了有效管控的难度。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自动投案,没有详细的处置方案和明确的安全预案,接待人员难确定、安全责任不明确、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带有普遍性,给审查调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安全风险。

  意见建议

  制定自动投案办理工作规程。明确接待自动投案的具体责任部门、工作流程、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自动投案应由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由2名以上信访举报人员在来访接待专门场所负责接待,并将情况及时告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尚未掌握的问题线索,由投案人员自己撰写交代材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分办意见后,再由相关承办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置;对已经掌握的问题线索,及时通知原承办部门人员到场,依纪依法当场制作谈话笔录。

  完善自动投案安全预案。结合投案人员身份、性格特征、家庭关系、问题性质、悔错态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案。对采取“走读式”谈话的投案人员,做好交接,保证对投案人员相关安全措施运用到位,确保投案人员随时能够配合调查。组织定期家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投案人员,在严格落实现有审查调查安全制度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思想疏导和精神减压工作。严格落实保密工作纪律,严格控制知晓范围,减轻投案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思想压力。

  提升自动投案办理协作水平。推进自动投案办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如有其他单位接受自动投案的,要及时按规定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即时跟进、及时处置。强化不同类型措施运用的相互配合,对短时间内难以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但又涉及其他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开展初核,视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相关链接
  自觉承担“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一案一总结”补短板筑防线
  关于强化监督执纪护航脱贫攻坚的调研
  关于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