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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对信访举报失实的干部澄清正名暂行规定》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2日
  
  为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做好对被诬告或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近日,民和县纪委监委研究出台《关于对信访举报失实的干部澄清正名暂行规定》,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消除其顾虑,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暂行规定》规定,对干部受到不实举报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必要时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报请县纪委直接实施澄清,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为失实的,报经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实施。同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公检法、审计、信访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暂行规定》规定,对信访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及其他确定有必要予以澄清的事和人进行澄清正名。同时,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

  《暂行规定》规定,对被举报失实的干部,要给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情况,必要时向其所在的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涉及被举报失实的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避免影响提拔使用,已造成影响的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举报失实的干部造成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在网络媒体上给被举报失实的干部造成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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