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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西宁市派驻机构职责履行问题研究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5日
  【编者按】2018年以来,省纪委监委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一年来,各地、各部门突出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创新发展,共计形成调研报告246篇,其中50篇被评为优秀调研报告。《监察体制改革后西宁市派驻机构职责履行问题研究》荣获单位一等奖。
  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次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派驻监督,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西宁市深入推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按照“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模式在全市设置1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赋予派驻机构一定的监察权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现市级117家党政群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派驻监督监察全覆盖。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进一步改进派驻监督方式及强化派驻机构监督作用,对于派驻机构发挥“探头”和“前哨”作用,促进派驻机构履职,走出当前面临的困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监察体制改革前后西宁市派驻机构的做法及成效对比

  1.改革前后派驻机构基本情况的比较分析。为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党内监督,2017年2月西宁市按照中央、省委部署,将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和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调查研究、协调督办的基础上,采取单设和综合归口派驻相结合的形式,整合并撤销原市纪委(监察局)5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设置2个单独派驻纪检组和5个综合派驻纪检组,每组核定编制4名,形成“2+5”的派驻监督模式,实现对全市党政机关、市直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2018年4月,为进一步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理顺市纪委监委与派驻纪检组工作关系,市纪委监委按照西宁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和《关于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名为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通知》(青办字〔2018〕2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原有7个派驻纪检组的基础上,将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纪检组纳入市纪委监委派驻范围,设置5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和5个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每组核定编制5名,形成了“5+5”的派驻监督模式,实现对市本级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监察全覆盖。

   2.改革前后派驻机构建设情况的比较分析。监察体制改革前,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重点监督被监督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履行6项工作职责和10项监督权限,内容涵盖监督重点、调查方式、工作权限、协助做好巡察工作、推动监督单位开展廉政教育工作、自身队伍建设日常管理监督等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西宁市纪委监委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主责主业、深化“三转”,紧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印发《关于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名为中共西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宁市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通知》,通过更名的方式赋予派驻机构一定的监察权限,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监察法》的要求,在原有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的基础上,围绕领导体制、组织形式、职能职责、工作方式和监督关系,进一步细化、量化派驻机构的监察职能,新增2项工作职责和5项监督权限,达到8项工作职能和15项监督权限,进一步提高派驻监督的精准性和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探头”和“前哨”作用。

  3.改革前后派驻机构监督模式的比较分析。监察体制改革前,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按照职责权限,重点监督被监督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经市纪委批准,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体制改革后,按照《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对象是监督单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重点对象是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并对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同时,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派出机关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二、西宁市派驻机构职责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监察体制改革后,虽然西宁市派驻机构将监督触角不断延伸,监督监察的有效性和广泛性不断提高,但是在运行和实施过程中,派驻机构在发挥监督作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际调研中发现,阻碍和限制派驻机构纪检监察职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派驻机构人员在角色转变、工作观念及履职方式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客观原因,也有派驻机构职能定位不明、工作衔接不顺、内部管理不严和覆盖范围过广等主观因素,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加以解决。

  1. 履职上惯性思维没有及时转变

  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责职能虽已明确,但角色定位的认识存在偏差,“三转”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少数干部仍存在惯性思维,以旧理念对待新事物,存在身转心不转的现象。一是从派驻机构干部来看,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40人中有14人由原单位内设纪检组将人员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划转至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但部分同志习惯接受原单位(驻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加上对派出机关认同感、归属感差以及受现实问题困惑的影响,对自己的派驻身份和“我是谁”、“受谁领导、对谁负责”心存纠结,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不够,内心深处存在“身转心不转”思想,极容易遇到问题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从被监督部门领导来看,有的领导仍将派驻机构视为内设机构,特别是对单独派驻的派驻机构分派业务任务,对改革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觉得改革之后,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管纪律监察的专责机关,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自然也该由派驻机构全权负责,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还有的领导对派驻监督不适应,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如个别部门在审议“三重一大”和“四个不直接分管”事项时先斩后奏或不予报备。从被监督部门的一般干部来看,觉得派驻机构干部都是外人,而且是专门过来“找茬”的人员,有较强戒备心理,工作中存在刻意回避的现象,甚至在工作中不支持。

  2.体制机制不够细化和完善

  市级派驻机构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共西宁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则》等制度,明确了派驻机构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拥有的监督权限(对驻在单位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但监督职能在运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层面上没有细化和完善,致使派驻机构“小马拉大车”,监督很难取得实效。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抓手少。到驻在部门监督巡查少,参与信访办案少,履行监督职责时,抓不住重点,找不准问题的症结,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对被监督部门有直属或下属单位的“下沉”监督力度不够。二是配合少。市直单位党委改党组后,市纪委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要求市直单位建立完善机关纪委建设工作,但因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直单位存在机关纪委建设滞后、力量薄弱的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下转办信访件时,没有相对应的工作“抓手”,驻在部门往往把握不好哪些事项应当提请派驻机构进行监督,哪些事项应当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哪些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派驻机构意见,导致驻在部门一些重要工作脱离监督,派驻机构工作中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情况。三是能手少。派驻机构干部的专业能力需要提高,由于各驻在和联系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权限、工作运行模式、业务知识要求不尽相同,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志专业知识提出更高要求,10家派驻机构需要监督117家市直有关单位,需要了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的业务和风险点,业务学习需求极大,而目前熟悉各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形成了“驻而不专、监督浮面”的现象。

  3.内部运行机制还有所欠缺

  一是有些派驻机构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往往是委机关部署什么工作,派驻机构就开展什么工作,如果委机关没有提出具体要求,派驻机构就不知道如何创新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一些派驻机构经常处于“空转”状态,加上委机关各厅部室安排的一些工作任务,派驻机构人少事多,“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很难创造性的深入开展工作,缺少工作成就感,造成“即使有新想法,却没有人实施”的局面,这是妨碍派驻机构监督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影响派驻机构干部精神状态和士气的重要原因。二是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派驻机构工作缺乏统筹,对各派驻机构重要工作推进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派驻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未能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对各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内部管理的经验做法不能及时总结、共同分享,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派驻机构工作合力的形成。三是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期固定在特定的驻在部门,很容易出现与驻在部门存在“同灶吃饭”的现象,造成些许人情干扰、熟人招呼、关系固化等弊端,这些情况很容易固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依附关系,存在“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心理,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抹不开面子唱“黑脸”,导致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打折扣,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正常开展。

  4.监督力度缺乏刚性制约

  一是派驻纪检监察组自成立及改革更名以来,因为受编制数的制约,使派驻机构人员紧缺,干部年龄断档,专业型、复合型干部缺乏等因素,派驻机构一般都只配备2-5人,造成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普遍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尤其是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少则监督7家市直单位机关,多则需承担22家市直单位机关的监督工作,面对被监督单位“点多、线长、面广”现状,派驻纪检监察组更似小分队、小群体、小机构“单打多”式的监督,很难发挥派驻的真正作用。二是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活力不足,从派驻机构看,有些派驻机构干部自认为被边缘化,缺乏进取劲头,不注重业务学习;有些派驻机构干部工作中,视野不宽,知识面窄,能力退化;有些派驻干部认为分配到派驻机构就等于派出去的“媳妇”,与市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机构之间的体内循环机会少,体外循环基本没有可能,前途未卜,使干部心中存在顾虑。三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派驻机构远离机关、相对独立的特点,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严密的工作规范和科学的考评体系,平时管理基本靠组长,工作自由空间大,容易出现派驻干部工作懈怠、自由散漫等情况,有的干部自我管理不够严格,有的派驻机构没有明确的内部制约制度,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刻意拉拢腐蚀、权力寻租的对象,这些年来,派驻组个别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教训非常深刻。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发挥,如不加以解决,监督工作很难上新台阶。 

  三、关于改进派驻监督方式及强化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几点思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派驻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治监督,扛起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这个第一职责更是当前派驻机构建设的重中之重,对于前述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推动派驻全覆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派驻机构“探头”和“前哨”作用更好发挥。

  (一)明确职责、端正认识、增强责任感,是强化派驻机构监督作用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新体制为派驻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履行监察职责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因此,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否具备以履行监督监察职责为己任的高度责任感,成为派驻机构能否履职尽责、发挥派驻“权威”的关键。

  1.要提高政治站位。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要从树牢“四个意识”和坚持“两个维护”的高度认真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要以端正思想认识作为工作突破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通过加强对驻在单位及被监督单位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三重一大”、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结合各单位的业务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把政治监督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每一项工作当中去,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提高思想认识,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把“两个绝对”具体化作为加强党性修养,提升个人政治品格,强化业务能力的首要任务来抓,工作中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把监督监察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衔接起来,自觉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不断校正坐标、补齐短板,以忠诚干净担当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

  2.要更新观念转职能。派驻机构要找准定位,理清责任,准确把握纪检、监察的职能定位,认真理解领会监察体制改革意图,结合自身特点,转换角色,把加强监督监察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对驻在部门的监督监察上。克服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紧紧围绕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主线,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及时提醒,触犯党纪立即处理,切实管好被监督单位的每一名党员,真正体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同时,派驻机构要时刻牢记“出身”,严格落实“两为主”要求,严格按照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部署开展工作,时时不忘“派”的身份,采取信息专报、监督报告等形式,汇报工作进展,做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既盯住被监督单位,又兼顾派出大局工作。

  3.要强化被监督意识。派驻机构在实现自身“三转”的同时,要引导带动驻在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是为了保护干部,监督是为了确保依法履职”的意识,使他们自觉接受监督;要把握好监督、协助和参与之间的关系,善于融入驻在部门业务中有效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助推驻在部门中心工作;要将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纳入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探索实行“两个责任”承诺制或签字背书制,要求驻在部门负责人和派驻机构负责人落实“两个责任”一年一承诺或签字背书;要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典型案件剖析和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使被监督部门领导干部警钟长鸣,牢记宗旨,廉洁从政,在人权、财权、事权的运作过程中坦然接受监督。

  (二)完善制度、突出重点、聚焦主责主业,是强化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重要保证 

  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点多面广,被监督单位也各有不同,监督对象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派驻机构的工作量、任务量也随之加大,因此派驻监督要结合被监督单位特点,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找关键、抓重点,聚焦主责主业,在有限的监督力量资源下发挥最大的监督“效益”,确保派驻监督有实效。

  1.完善制度体系,规范运行机制。派出机关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细化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突出解决好派驻机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问题,从制度层面解决职责定位模糊、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关系不顺畅等问题,还要把派驻工作纳入派驻机关工作重点,同研究、同要求、同部署、同推进,改进领导方式,跟进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派驻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案件查处和问责,解决派驻机构无案可办和不会办案的问题,鼓励派驻机构大胆工作,始终做派驻机构的坚强后盾。派驻机构要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好工作,坚持问题出在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加强对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探索和把握问题产生的规律,制订措施加以防范,既注重惩治腐败,完善发现和查处案件线索的工作机制,又重视教育管理,把查办案件与挽救干部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建立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向派出机关、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向派驻机构汇报工作和约谈制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找关键、抓重点,突出标本兼治。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派驻机构要始终坚持“哪里有权力,监督的重点就放哪里;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行使到哪里;违纪问题出在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的原则。要熟悉驻在部门业务,关注重点事。派驻机构特别是纪检监察组长必须熟练掌握驻在单位的核心业务,派驻机构不熟悉部门业务,在研究处理有关问题时,要么不敢发声,要么脱离驻在部门的工作实际谈监督,这样提出的建议往往不得要领,导致监督跑偏,监督工作下不了“深水”。要熟悉驻在部门干部,关注重点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同在一个楼里办公、同在一口锅里吃饭”,天天有接触、时时打交道,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有了疑点就要谈话警示,就能把监督做细做实。要密切关注“三类人”,即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要熟悉驻在部门职权,关注风险点。看住权力,就抓住了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派驻机构要掌握驻在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和运行规则,始终盯住权力的边界,及时发现擦边、越界问题,及时主动作为,认真分析研判驻在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发展态势,找出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体制机制上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预防和纠正同类监督单位“冲黄灯”“闯红灯”的情况,让纪律带上电,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平时。

  3.聚焦主责主业,细耕“责任田”。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派出机构的眼睛和耳朵,要主抓执纪监督问责处置的政治任务,突出派驻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实效性。要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监督的主要抓手,全面从严治党,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委负监督责任,是“监督的再监督”。因此,派驻机构要紧紧扭住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实现“两个责任”同频共振、同步落实。同时,还要定期会同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被监督对象廉政档案,建立主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派出机关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或专项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被监督单位特点进行细化和深化,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抓好专项检查或专项监督中问题整改的落实,倒逼被监督部门种好“责任田”,切实发挥“探头”作用。

  (三)拓宽渠道、整合力量、创新思路,是强化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面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和新考验,派驻机构要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落实派驻监督监察全覆盖的部署要求,既严格执行顶层设计、规范运作,又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出“实招”、亮“探头”,多措并举让派驻机构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融合好、贯通好、执行好。

  1.要拓宽监督渠道。要改变过去依赖参与驻在部门工作以解决信息对称问题的现象,更多地通过依靠派驻机构的有力领导、舆论媒体的有效监督、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其他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有力配合、科学化的统计分析方法和信息化的工作手段等多元化渠道拓宽监督渠道;要协助驻在部门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民主评议、领导接待日等制度,保证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要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变少数人的监督和单项监督为依靠广大党员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全方位监督。同时,还要注重建立重点监督和导向监督方式,以驻在部门信息化软件为依托,创新网络监督方式,重点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业务流转、内部规范实现全过程监督,实现监督“无死角”。

  2.要整合监督力量。加快建立派驻机构与执纪监督室、巡察机构及其他内设机构联动协作机制,改“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形成监督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处置合力,重点突出工作联动统筹、信息共享互通、问题联查协作的合作模式,形成“派驻一个点、监督一条线、巡察辐射一个面”的工作局面;建立驻在部门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档案,全面掌握“树木”“森林”的情况,及时对驻在部门单位政治生态进行研判,对重大疑难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片区协作”制,采取“1名委领导+1个执纪监督室+若干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片区协作模式,由委领导召集分管的执纪监督室和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分析研判,并启动联合执纪监督问责和审查调查处置。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市直单位机关纪委的力量,机关纪委是派驻机构改革之后市直单位对本单位党风廉洁建设和有关监督工作力量的补充,也是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力帮手,派驻机构要指导和帮助机关纪委开展党风廉洁建设日常工作,做好纪检工作的监督检查,既要防止简单把两者关系变成上下级关系,也要防止因职责不清或监督交叉出现推诿扯皮问题。

  3.要创新思路方法。破解监督难的难题就是要加强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围绕改革、监督大局,以促进被监督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为目的,针对驻在部门及系统的反腐倡廉的重点问题,抓住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找准问题症结,积极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使预防问题和发现问题相结合,不断调整工作方式方法,把新体制带来的变化,转化为推进驻在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的有利因素,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还要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制定约谈工作计划,建立约谈台账,采取让派驻机构更多地参与信访办案,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违纪线索、信访投诉的查处职责,开展派驻机构不定期专项巡察检查工作,每年选取几个部门开展进驻专项巡察检查,全面了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发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抓手,重点防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前移监督关口,提升监督层次。对于不事前告知纪检组相关情况,而只是走过场的监督,纪检组要明确拒绝参加,不做“挡箭牌”。

  (四)抓队伍、提能力、严纪律,是强化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必要条件

  转职能、转方式,要靠优良的作风作保障和铁一般纪律的队伍来实现。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的监督范围扩大了,监督人员变多了,手段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因此,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对标忠诚干净担当,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打造和锤炼自己,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让党放心、人民信赖。

  1.加强派驻队伍建设。忠诚、干净、担当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牛鼻子”工程,只要抓住这六个字,派驻干部队伍建设就有了抓手,就有了目标。一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建设的要求,研究推行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突出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严把进人关。二要结合派驻工作性质和驻在部门行业特点,注重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办案经验的人员充实派驻机构,配齐配强派驻机构力量。三要拓宽干部选用渠道,通过公开遴选、跟班学习等多种途径择优选用干部,解决派驻机构干部普遍存在的素能不强问题。四要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建立派驻机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试行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部门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制度,推动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驻在部门之间多渠道、全方位的干部交流,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五要完善竞争机制,坚持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纪委机关挂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优势互补,对不适合在派驻机构工作的人员,坚决予以组织调整,切实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六要坚持严管厚爱,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体现厚爱、关心干部成长,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坚持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心理上关怀、生活上关爱,进一步通过谈心、家访、慰问等多种形式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更加关心干部思想状况及健康成长,对干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可能想办法帮助解决,积极营造干事创业、团结向上的良好集体氛围,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2.提高派驻队伍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体制改革后赋予派驻机构的新任务、新要求,就必须提升派驻干部能力素质、锤炼过硬本领,破解知识透支和本领恐慌的问题。一是查找分析派驻机构干部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短板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干部素能提升计划,通过开展主题教育、专题培训、对口培训、分层培训、党性培训、业务培训等模式,不断提升干部的创新发展能力和知识水平。二是拓宽学习渠道,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履职需求和精神追求来培养,积极鼓励和支持派驻干部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在职进修、自学、函授等多种途径接受再教育,在派驻机构干部之间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实行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制度,把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办案能力等作为重点考核内容,通过业务竞赛、知识竞答、考评测试等模式,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派驻机构干部素质能力考核评价和全面评估,分析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采取“末位淘汰”的原则及时进行“回炉重造”,让纪检监察干部在优胜劣汰中不断成长。四是有计划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干部实施“跟案学习”计划,通过参与委机关重大专案查办、专项监督检查、重要文件起草、重大课题调研等途径,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实战训练和跟班培训,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干部履职能力。

  3.严抓派驻队伍管理。“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纪党规的维护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其一言一行更受社会关注,必须严格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强化自我监督,以实际行动为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带好头、做表率。一要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更加严格地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意见建议,使自己在思想上更加成熟、政治上更加坚定、道德上更加高尚、行动上更加自觉。二要时刻牢记身份,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严格遵守《西宁市纪检监察干部“六严禁”》,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严起,不做违背原则和纪律的“过头事”,以行动践行责任、用担当诠释忠诚。三要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控手握的监督执纪自由裁量权,针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严格工作流程,明确审批权限,着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打造系统内的“制度铁笼”。四要保持自己“社交圈”、“生活圈”的纯洁,管好自己的“八小时以外”,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恪守人际关系的底线,不随便交友、滥交友,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围猎”。五是树立保密无处不在的意识,无论是面对同事的打听,还是哥们弟兄的“义气”,都应当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时刻牢记责任重于泰山,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坚决杜绝走风漏气、通风报信的事情在自己身上发生。六是要加强源头和过程管控,建立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审查审理等权力的规范制约,对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零容忍”,做到纪律面前没有特殊、没有例外,以铁的纪律、严的标准,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作风的转变,做让党和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干部。(西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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