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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上紧监管“发条”让“红头文件”难以任性
来源:青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年4月12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已有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进行了细化,对审核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再次上紧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发条”,让“红头文件”难以任性。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负责人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2014年3月1日,《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颁布实施,我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正式确立。制度推行五年来,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部分行政机关特别是州县行政机关仍存在着审核主体不明了、审核范围不清晰、审核衔接不到位、审核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已出台的省政府规章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符合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实际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据悉,《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重点做好明确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等五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切实解决“谁来审”的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工作,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文件的范围,切实解决“审哪些”的问题。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合理划分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如何审”的问题。四是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切实解决“审什么”的问题。五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合法性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切实解决“怎么问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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