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专题活动 >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返回】【关闭
深刻理解“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6年4月6日
  
  “四种形态”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败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四种形态”从党纪和法律两把尺子划分,既全面概括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四种情形,也严格界定了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论述高瞻远瞩,含义深刻,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抓早抓小,不断校正党风政风,解决好“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两级化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首先,纪在法前。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道德防线是指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而形成的自制能力。固若金汤的道德防线,可以使腐败的动机和行为无从发生。道德防线的建立,主要靠领导干部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不断完善自己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良心。道德防线具有独到的自警作用和优势。道德的特点是自律,领导干部一旦形成了道德理想和道德良心,就会自觉按照高尚的道德标准和完美的人格形象去要求自己,远离腐败和犯罪。然而,道德的自警作用又是有限度的。这主要是因为,自律的力量是有限的。自律只对于那些具有道德心的人有效,而对于那些利欲薰心、善恶颠倒、丧失道德心的人来说根本不存在。所以,“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可见,单纯的道德,还难以筑起强有力的自警防线,还必须运用好纪律和法律。纪律防线是指个人忠诚于自己所在的组织、坚守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形成的自制能力。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要慎独、慎微、慎情、慎友。安徽阜阳市委党校耿霖同志提出十个不能,作为领导干部自警的十条“军规”,具体而实用, 一是不义之财不能取;二是鸿门之宴不能赴;三是违规之话不能说;四是龌龊之地不能去;五是婚外之色不能近;六是非分之想不能长;七是谋私之权不能用;八是无德之友不能交;九是纵子之情不能有;十是侵民之事不能为。诚如王岐山书记所强调的“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走出干部群众长期公认的“好同志”瞬间沦为“阶下囚”的怪圈。

  其次,纪严于法。纪律防线的自警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个突破道德防线的领导干部,很可能在铁的纪律防线面前清醒过来,立即悬崖勒马,中止不良念头或动机。第二,一个领导干部的不良行为未及发展到腐败行为就已受到了纪律的制裁,从而阻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许多纪律往往具体化在严密的行政规程中,增加了腐败犯罪的难度,从而使当事人无以产生或最终放弃实施腐败犯罪的念头。比起道德来,纪律对领导干部的行为的约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而具有道德所不可替代的自警作用。道德立足于“应当”,纪律要求的是“必须”——纪律对于特定的人们是必须遵守的东西。法律防线是指个人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遵守法律而形成的自制能力。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是明确而不含糊、坚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气壮而不畏首畏尾的刚性约束,切实提升党员对党规党纪的敬畏心、戒惧心,特别是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刚性条款和刚性要求,让每个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知道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党规惩戒。对党员干部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真正做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管中体现了厚爱。对那些破坏党的规矩,不听招呼,我行我素,把自己游离于党的纪律之外,当“党内个体户”的党员干部,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再次,纪从于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惩治腐败最严厉、最有力的手段;法律的严厉和有力在于它诉诸国家有组织的暴力,因此,对于遏制腐败,法律是最坚固有力的防线。法律的特点是他律,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法律对于腐败的严厉惩治而使人们心理上产生惧怕,从而不敢腐败,在内心形成了强大的自制能力;于是,他律变成了自律,外在的强制变成了内在的自觉,法律防线就建立了。如果说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那么法律就是道德的权力支柱。严厉的法治,严格的执法,可以迫使人们知善恶、识美丑,迫使人们培养强烈的道德意识,把法律的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只有党规党纪规定的内容比国家法律设置的“笼子”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才能使各级纪委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最后,结合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要做到以下四点: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准则》的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在面临商事制度改革这一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关键时间节点上,要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找准职能定位,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二要落实监督责任,对照《条例》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检监察机构要把《条例》作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底线,立足抓早抓小,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三要增强法纪意识,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常态化。将学习好、宣传好和贯彻好《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工作实际,从查找出的“不严不实”问题入手,以《准则》和《条例》为准绳,不断增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法纪意识。四要自觉带头贯彻,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制度化。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带头学习领会《准则》和《条例》的精髓要义,自觉遵守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带头敢抓敢管,敢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到实处,逐步形成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作者: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黎柱)
相关链接
  省纪委召开新任职省管干部集中廉政谈话会
  省国资委纪委精心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
  省金融办明确责任清单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