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结合共和县实际,现就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等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出“七不认定”“九不得”。
一、政商交往“七不认定”
为推动企业或者行业高质量发展,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州县具体措施精神前提下,组织或参与以下活动的,不认定为违纪行为:
一是参加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展销会、招商会、年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商务活动。
二是参加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双招双引、技术交流、申报项目、产品推介、合作洽谈等活动。
三是组织或者参加依法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四是组织或者参加依法解决企业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协调活动。
五是确因工作误餐,按现行规定标准缴纳餐费的基础上,在企业食堂就餐的。
六是参加企业正常外出类商务活动,搭乘企业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按公务出差标准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住宿,并结清差旅费用的。
七是按政策规定,旨在通过消费扶贫、以工代赈、劳务输出等形式帮助企业和本地群众增收以及其他符合相关公务管理规定的支持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活动。
二、政商交往“九不得”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严格做到“九不得”。
一是不得向企业乱伸手,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加重企业负担。
二是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截留涉企优惠政策,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三是不得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是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置若罔闻。
五是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七是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靠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就业、担任权力部门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
八是不得以刑事案件名义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违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留置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九是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只承诺不兑现,因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