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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纪委通报5起农牧区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9日
  
  2014年1月28日,省纪委对5起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一、大通县城关镇城关村党支部原书记贺春生、村委会原主任邢生寿、村委会原会计刘文璋贪污案。2010年,城关镇城关村党支部书记贺春生、村委会主任邢生寿、会计刘文璋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新建住房奖励资金3万元后私分。贺春生又以村民名义虚报套取新建住房奖励资金1万元据为己有。2012年9月10日,大通县纪委给予贺春生、刑生寿、刘文璋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7月,大通县法院分别判处贺春生、邢生寿、刘文璋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湟中县海子沟乡顾家岭村党支部原书记薛长启、村委会原主任薛长勇、村委会原副主任顾锡云、村委会原会计薛长顺贪污案。2008年至2010年,湟中县海子沟乡顾家岭村党支部书记薛长启、村委会主任薛长勇、村委会副主任顾锡云、村委会会计薛长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私分低保金5.5万元。2013年8月8日,湟中县法院判处薛长启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薛长勇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薛长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顾锡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3年8月12日,湟中县海子沟乡党委分别给予薛长启、薛长勇、薛长顺开除党籍处分。

  三、民和县杏儿乡原副乡长赵寿长挪用公款案。2010年至2012年,赵寿长在担任民和县杏儿乡民政干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低保提标补助、五保户临时物价补贴、农村低保生活补贴款和物价补贴共计23万元偿还赌债。2013年8月15日,民和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赵寿长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3年9月13日,民和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10月16日,民和县监察局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四、乌兰县柯柯镇怀灿吉村党支部原书记岳中录贪污土地补偿款案。2010年5月,乌兰县柯柯镇怀灿吉村党支部书记岳中录在察汗诺至德令哈公路建设项目被征土地及附着物登记中,将村集体及两户村民林地虚报为退耕还林地,共领取13万余元补偿款,除支付给村民补助款7.4万元外,将剩余的5.5万余元据为己有。2011年6月,乌兰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岳中录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19日,乌兰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五、贵德县河东乡下罗家村实施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套取项目资金案。2011年,贵德县河东乡下罗家村实施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项目中,村社干部套取危房改造款用途,用于村社干部误工补贴和村基础设施建设;乡党委、政府及县民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对危房改项目审批、实施和宅基地使用监管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致使河东乡下罗家村实施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出现违规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3.3万元的问题。2013年3月19日,贵德县纪委监察局给予下罗家村党支部书记陈德良、村委会主任王绍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村委会会计李锦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河东乡党委书记程士峻、乡长项知多杰、县民政局局长杨成才、县新农办主任马应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河东乡副乡长邢生龙、董海生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国土局副局长李应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乡政府民政干事杨贵林(非中共党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通报指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乡村干部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制度,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群众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各级农牧、民政、扶贫、建设、国土等涉农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对惠农政策落实及支农惠农资金监管,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基层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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