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在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3个重点。
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决定》指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这就把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七个有所”的要求,从整体上纳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之中。同时,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方面,还要牢牢立足基本国情,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持之以恒抓好民生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在民生领域,同样面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决定》精神,着力健全和不断夯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基础,格外重视最需要关心的人群和最薄弱的环节,促进公共资源着力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让全体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