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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0年8月12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上午听取了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的说明。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重要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因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已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常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等相关问题作出决定,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原则,是必要的、适当的。

  根据决定,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上述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报告提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因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已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在此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将出现空缺。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常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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