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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5日
  【编者按】2018年以来,省纪委监委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一年来,各地、各部门突出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创新发展,共计形成调研报告246篇,其中50篇被评为优秀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几点思考》荣获个人一等奖。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依纪依规依法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全局性的突出问题反馈到相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才能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

  目前,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内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以及不想用、不会用、没用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使监督作用和效能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切实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才能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精准监督,才能进一步发现和解决带有规律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提升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做好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推动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化细化、落到实处。

  (二)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建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纠偏功能,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帮助违纪单位找到“病灶”、查明“病因”,力求提出的问题准确、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一针见血。

  (三)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权限和手段,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法律为准绳,提出合规合法合理准确的建议,坚决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不得以“口头建议”“建议函”等方式代替纪检监察建议书。

  (四)坚持严肃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具有强制性。相关单位不落实不采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议不落实或执行不力等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加大惩戒力度,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以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为主要方式。纪检监察建议书分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合并为纪检监察建议书。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纪检监察建议书的适用情形

  1.纪律检查建议,是纪律检查机关根据监督检查、特别是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以及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的、深层次问题,向有关部门党组织或下级机构党组织提出的建议。适用情形有六种:(1)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其他处理的;(2)就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有关党组织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3)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典型问题,建议加以制止、批评教育、加强监管,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4)纪律检查机关采取建议方式更为适宜的其他情形。

   2.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等的建议。适用情形有七种:(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2)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6)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存在问题,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或者采取相关措施整改的;(7)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履行职责存在问题,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整改的。

  (二)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制发、内容和审批程序

  1.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制发主体,包括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按照“谁办理,谁提出”的原则,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承办部门可以是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

  2.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内容。承办部门依据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案件事实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检监察建议。重点围绕“发生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采取什么措施改进”三个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潜在的漏洞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把情况搞清、将问题找准,并通过表面问题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力求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准确具体,可操作可落实。

  纪检监察建议书应当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被建议单位、提出建议的机关、批准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具体建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具体期限等。在违纪违法案件办结后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应当简要叙述与建议内容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事实,处分决定书已有内容可以不作重复。

  3.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审批程序。纪委监委发出的纪检监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结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按照统一的格式拟制建议书,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对审查调查结束后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纪检监察建议书随同审查调查案卷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后,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签。

  派驻机构向被监督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由承办人员结合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情况,参照纪委监委统一的格式拟制建议书,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该派驻机构的委领导审批,以派驻机构名义制发建议书,报派出机关联系部门备案。派驻机构向被监督单位的下级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经组务会集体研究后,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报派出机关联系部门备案。

  纪检监察建议书实行统一文号管理。以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由办公厅(室)统一编号,承办部门负责制发。以派驻机构名义制发的,由派驻机构自行编号管理。

  (三)纪检监察建议书的送达

  纪律检查建议书应当送达有关单位的党组织。监察建议书应当送达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送达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接收单位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纪检监察建议书在送达被建议单位的同时,应当分别抄送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主管单位,促进纪检监察建议有效落实。审查调查部门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时,还应当抄送联系该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

  三、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和派驻机构要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作为专责监督的重要方式,敢用、必用、善用,并将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作为加强日常监督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将建议的制发和落实情况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衔接贯通,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督查机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发、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单位对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定期进行回访和抽查核实,对落实建议存在问题的及时指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不按时反馈落实整改情况或落实不到位的,对有关党组织和单位严肃问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同时,发现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未制发,或者不担当不作为,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敷衍应付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将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纪检监察建议情况纳入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派驻机构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管理、选拔任用中的重要参考作用。(作者:省纪委监委法规研究室副主任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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