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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发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明确22种问责情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
  
  近日,四川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对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及适用、问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成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省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人可以实行终身问责。

  《实施办法》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实施办法》厘清了“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实施办法》明确,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5大方面22种情形以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将被问责。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四川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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