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1年至2012年,门源县浩门镇头塘村党支部书记祁进翰、村委会主任祁进林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奖励性住房资金1.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村务不合理开支,2000元据为已有;同时还有虚报冒领的900元现金不知去向。
2012年,村会计祁进奎隐瞒其2010 年享受过奖励性住房项目事实,向镇政府提供虚假材料,再次申请到奖励性住房项目,套取贪污国家奖励性住房资金1.3万元。
2014年2月26日,经门源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祁进翰、祁进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祁进奎开除党籍处分。另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祁进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