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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案件监督管理戴上“紧箍”——西宁市纪委监委在全省率先出台案件监督管理警示办法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近日,西宁市纪委监委出台《西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警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

  《办法》本着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明确了43项需要警示的具体事项。其中,问题线索处置方面,指出了未能做到专人负责等5项问题隐患;审查调查安全方面,指出了擅自扩大审查调查范围等15项问题隐患;涉案财物管理方面,指出了未按规定填写查封等8项问题隐患;保密统计工作方面,指出了与无关人员谈论案件内容或在公开场合传播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等6项问题隐患;留置看护医护方面,指出了看护队员单人看护留置对象等9项问题隐患。

  《办法》明确,安全警示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警示内容的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现场检查、临时抽查、回访相关人员、单位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请干部监督部门、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参与监督检查,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出《警示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要求三项内容,需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发出警示通知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起草警示通知,报委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委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制发。需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警示通知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起草警示通知,与联系该单位和地区的监督检查部门会签,并报各自委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以委办公室名义制发。

  《办法》要求,警示通知制发后,在三日内送达被警示单位或部门。警示通知送达后,被警示单位或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跟踪,掌握被警示单位或部门整改进展情况,督促监督警示事项整改落实。被警示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警示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对监督警示事项进行整改。被警示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不彻底、仍发生同类问题等情况,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纳入本单位或部门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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