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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制定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月5日
  
  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实践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探索制定《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教育预防的原则,主要采取约谈提醒、信访监督、谈话函询的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办法》明确14种适用情形。约谈提醒主要针对在监督执纪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具体情形包括(有其中一种情形即适用):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对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本单位年内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对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纠正不力的;履行“两个责任”方面需要了解情况、提醒纠正、提出要求的;其他需要约谈提醒的等情形。信访监督主要针对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市管干部的有关问题,具体情形包括(有其中一种情形即适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引起有关单位领导重视的问题;其他需要信访监督的等4种情形。谈话函询主要针对群众反映的市管干部问题线索,具体包括(有其中一种情形即适用):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等3种情形。

  同时,该《办法》设计了13种统一的制式表格文书,规范约谈提醒、信访监督、谈话函询的实施程序;区分了办结或后续处理建议的4种情形。《办法》还严明了约谈提醒、信访监督、谈话函询工作纪律,明确规定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河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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