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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全面规范村务监督有效助力乡村振兴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水平,从源头上遏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近日共和县纪委监委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了《共和县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包括总则、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工作制度、组织保障等共七章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实施细则》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监督,推动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靠群众,要在村级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村民小组长(社长)、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管理权的人员。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职责权限。《实施细则》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党务、村务、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协助村“两委”履行职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协助纪检监察机构规范处置检举控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可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纪委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根据授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主持民主评议权,可以参与村级重要决策、重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列席涉及全村重大决策、重大开支以及其他事关村民利益的村“两委”会议,参与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必要时可以对重要监督事项进行跟踪了解。

  《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组织保障。《实施细则》指出,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支持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履职尽责。要把好选人关,将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的党员群众选为村监会成员。要从实际出发,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保障支持。对不配合、不支持,干扰和阻挠村监会履职,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实施细则》出台后,将以高质量监督推动基层治理提质增效为目的,为扎实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纪律保障和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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