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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意见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日
  
  近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意见》,旨在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落实落细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意见》规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党组)书记谈话对象为下一级党政组织“一把手”,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谈话对象为下一级党政组织班子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派驻机构协助推动党委(党组)用实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意见》明确“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差距,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不到位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虚化、弱化的;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健康,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执行不严肃、不规范的;发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听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一般性问题的,党委(党组)应当通过谈话提醒或督促整改,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

  《意见》同时明确了协助范围,规定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受理的问题线索,反映工作作风、方式方法等一般性问题,或反映问题涉嫌轻微违纪,以及反映问题的时间过去较长、难以查证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排名靠后,在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现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力的;中央巡视、专项督查和省委巡视、市县党委巡察反馈问题突出、整改问题多,或整改监督中,发现整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等问题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实施问责案件中,针对暴露出的严重问题的,纪委(纪检监察组)协助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青海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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