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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前哨“探头”提升监督实效
——关于部分地区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调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

  近期,本报联合河北省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围绕当前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

  自身定位得到有效强化。调研显示,调研所到地区的各级派驻机构认真落实“三转”要求,明确自身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派驻监督,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及下一级干部进行监督,派驻机构组织、人事关系由纪委监委管理,履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派”的权威效果明显。

  推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明显。调研所到地区的派驻机构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特点和优势,督促、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约谈提醒、专项检查、问责追责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推动驻在部门主体责任逐级压实到位,“驻”的优势逐渐显现。

  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调研所到地区纪委监委相继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工作、执纪执法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以及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考核、述职述廉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纪委监委对派驻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规范了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制度流程和相应配套文书,明确了分管、包联派驻机构的纪委监委领导以及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对应的工作职责,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开展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县区纪委监委进一步细化工作实施办法,对派驻监督的对象及内容、监督检查方法、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规范,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派驻监督效果凸显。派驻机构积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持续推进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省、市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能力,真正让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发挥。调研显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派驻机构处置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受理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函询、立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工作数量和质量大幅跃升。

  深化地方派驻监督有待解决的问题

  两个责任尚未实现贯通协同。实践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如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合力,还有较大研究探索空间。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监督对象大幅增加,迫切需要派驻机构正确把握监督全覆盖与监督“关键少数”的关系,通过盯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带动和促进整个组织体系更好地运转起来,从而真正解决监督“全覆盖”的问题。调研问卷结果显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关系仍没有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职能职责有交叉重叠且协调困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担当意识有待强化。部分县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与联系的县直部门联系较少,参加、列席联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不多,对联系部门监督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少数派驻机构对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抓监督吃力不讨好,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审查调查上,坐等举报、以办案论英雄的思想还未彻底扭转。

  派驻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目前,部分地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大多停留在参加党组班子会议上,对要害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浮在表面,缺乏深度。监督方式方法的形式化东西较多,手段单一缺乏创新;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对驻在部门业务不太熟悉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要风险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监督防控手段刚性不足,精准有效的防控措施跟进不够,存在制度有效性不强、执纪问责执行不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力量仍显薄弱。调研显示,当前地方有的派驻机构关于落实落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与相关部门协作办案、干部交流、干部考核等规范性制度在配套细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如,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人员调配、组织形式以及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具体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予以解决。调研显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抽调”成为派驻机构常态,这在市县基层表现尤为突出。派驻机构干部结构不合理,派驻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不够流畅,派驻干部知识面狭窄,特别是具有审计、财务、执法、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干部缺乏,履职能力受到限制。

  提高地方派驻监督质量的思考

  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推动深化“三转”,责任不仅仅由纪委书记承担,更多的责任还是地方党委(党组)。对此,要加强对“三转”落实不到位问题的专项督查,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部门党组(党委)一把手的谈心谈话和定期约谈,促使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摆正角色,正确理解派驻监督的职责定位,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派驻机构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始终把党的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扎实做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政治监督,也要抓好对驻在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履职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法监督。

  加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要在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执纪执法监督和审查调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有关监督检查室要建立健全与派驻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

  不断提升派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要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处置问题包括推动问题纠偏整改的能力。要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派驻机构既要善于发现处置违纪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处置违法问题,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监督和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努力提升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派驻干部任用、交流、考核、培训等纳入纪委监委系统整个干部队伍建设“大盘子”统筹考虑,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视同仁,建立纪委监委机关和纪检监察组干部双向交流机制,在轮岗、挂职、提职、评优、培训等方面统一安排。注重优化派驻干部队伍结构,统筹考虑人员的配置和梯队建设,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派驻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派驻机构干部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体全员培训,实行系统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相结合,通过业务学习、以案代训、以巡代训、交流任职、上挂下派等方式,不断提高派驻干部的素质能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张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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