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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的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是指党员以各种手段对党员、公民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以私自扣押、销毁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故意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泄漏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手段侵犯党员、公民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1.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的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党员、公民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由于过失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则不构成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

  (3)行为的客体。本行为的客体是党员、公民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任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具体来说,批评权是指党员和公民依照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党员和公民依照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国家机关、公民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党员和公民在自己合法权益遭受党的组织、党员或者国家机关、公民的侵害时,依照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4)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有阻挠、压制批评、检举、控告,私自扣押、销毁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故意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泄漏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行为。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行为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如私自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追查、威胁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对批评、检举、控告长期拖延不予办理。需要指出的是,对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的扣押、销毁必须是私自进行,如果是依照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批评、检举、控告材料进行销毁,则不构成本行为。

  2.处理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区分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的界限。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纪行为,但不能因此认为一切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都是应受党纪追究的违纪行为。例如,党员由于过失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当然,如果党员过失泄露给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的批评、检举、控告材料属于党和国家秘密,则其可能构成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行为。

  (2)准确理解本条中的“其他人员”。这里的“其他人员”并非是指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外的任何党员和公民,而主要指两类人:一是执纪执法人员;二是与执纪执法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比如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等。

  (3)准确理解“打击报复”。所谓打击报复,在这里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及其影响,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使依法行使自己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依法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员、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

  打击报复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包括利用职权采取隐蔽方法,横加罪名,比如,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非法克扣工资、调动工作、降职降薪,也包括公开威胁、严加迫害。比如,利用职权给予不应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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