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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纪委出台意见贯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4日
  
  

为贯彻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要求,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任务措施,近日青海省纪委印发《关于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试行意见》,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意见》要求,各级纪委要每月定期如实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坚决杜绝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受理问题线索数量统计工作,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五类处置方式,集体评估确定每一件问题线索的处置办法,并遵循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汇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对干部管辖权范围内自办初核的案件;群众关注、在本地区、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窝案、串案;上级纪委交办、督办的案件;下级纪委在案件处理中有重大争议的案件等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向同级党委报批立案、报告拟处分意见等重要情况也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意见》规定,各级纪委要建立审核督导、定期汇报、工作约谈、办案通报等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问题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情况的上报和受理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指导下级纪委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下级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及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每季度向上级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当面汇报一次案件查办工作情况。上级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可随时约谈任务措施落实不到位、领导不力、办案薄弱的下级纪委领导和派驻机构负责同志,提出工作要求,严格监督指导。上级纪委应在半年和下年第一个月分别通报本级和下级纪委半年和年度办案工作情况,总结工作,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办案工作,并将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案工作的依据。
  

《意见》还就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上级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和监督指导责任,对下级纪委报告的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研究分析,指导、协助下级纪委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各级纪委主要领导和派驻机构负责同志对上级纪委领导的批示件、交办件及办案工作的指导要求,要亲自主抓,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具体主办。各级纪委上报的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必须做到数字准、情况明、信息实,对瞒报、误报、漏报的,要分清责任,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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