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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台《纪检监察机关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主动投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2日
  
  为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的处理政策,近日,西宁市纪委监委制定《西宁市纪检监察机关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主动投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在保持高压震慑的前提下,强化政策感召,鼓励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主动认错、悔过自新,进一步给党员干部减压松绑,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明确工作原则。《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坚持安全、高效、保密处置;坚持惩教结合、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方针。凡主动交代问题或者主动投案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职务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拒不交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明确认定标准。《办法》明确主动交代问题,是指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涉案人员在谈话函询时、初步核实前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问题。《办法》明确主动投案,一般是指党员、监察对象、涉案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询问、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等。《办法》同时明确了可以和不应认定为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投案的具体情形。

  规范办理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员。有主动交代问题和主动投案情形的,由两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出具亲笔签名的到案经过,经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涉嫌职务犯罪人员有主动交代问题和主动投案情形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注重结果运用。涉嫌职务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涉案人员,有主动交代问题或主动投案情形,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况的,承办部门、审理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的具体规定,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免予党纪政务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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