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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建立案件审理形式审核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形式审核工作,有效解决“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近日,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出台了《青海省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形式审核工作办法(试行)》。

  《工作办法(试行)》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青海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和省纪委监委、省直机关工委有关要求,立足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职能定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案件审理人员在形式审核中“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明确审核内容,提出工作要求。对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审理的案件从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移送材料是否齐全、立案依据是否合规合法、审查(调查)报告是否齐全等12项内容提出审核中关注的重点;对省直单位机关纪委移送审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核时,除对上述12项内容进行审核外,还需重点关注5个方面的审批材料,突出有章可循、有规可用,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工作办法(试行)》在规范形式审核主要内容同时,提出形式审核工作要求。一是明确形式审核时限要求。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工作。二是明确形式审核承办人。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材料的当日,确定形式审核承办人。形式审核后,承办人应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意见。若案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与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正式受理手续;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填写《暂缓受理(不予受理)审核表》,告知应补送的材料,待补齐材料后,予以正式受理。三是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沟通协调。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要主动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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