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干部职工更加务实重行、担当作为,驻省农牧厅纪检组协助省林业厅党组印发了《青海省林业厅系统干部职工不担当不作为问责制度》(以下简称问责制度),以常态化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问责制度》共分5章17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问责原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与适用、问责程序。其中,问责情形共分为不担当、不作为2大类,11种不担当问责情形,10种不作为的问责情形。同时,明确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7种问责方式,以及具体的定性量纪办法和从轻、免责的适用情形。
《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结果运用办法,将问责结果与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结合起来。受到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处理的,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并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问责制度》印发后,首先对省林业厅2015、2016年目标责任完成不好的6个处局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效能建设问责,对有效纠正“不担当、不作为”起到很好作用。(驻省农牧厅纪检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