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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机关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8月30日
  
  8月30日,省纪委常委会专题传达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滕佳材主持会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作了解读。参会同志一致认为,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会议还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宣传新修订《条例》做出了安排。

  连日来,省纪委监委机关干部通过登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门户网站、阅读《中国纪检监察报》、点击“青海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条例》,大家一致表示,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筑牢“四个意识”,聚焦“两个维护”,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用强有力的履职担当和作为,真正让监督“长牙”、纪律“带电”,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全体干部在仔细研读新修订的《条例》后表示,这次《条例》修订,对政治纪律部分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增加,充分彰显了我们党的政治性和纪律建设的政治性,突出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案件审理室主任刘锋说:“不久前查处的青海日报社原党组书记、社长张伟,就是典型的‘两面人’,但修订前的《条例》中没有相应条款,只能适用‘兜底’条款。修订后的《条例》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将有力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马鸿思表示,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四种形态”越来越好用、越用越有效。这次《条例》修订,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把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

  “青海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如何解决有的党员‘双重信仰’问题,需要严格的纪律约束。《条例》对此单设一条作出专门规定,为广大党员特别是民族地区党员划出了‘红线’、标注了‘雷区’,也为藏区维稳和反分裂反渗透斗争提供了纪律保障。”省纪委监委法规研究室主任马应龙表示。

  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监督室副主任李艳萍认为,《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中,7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同《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且将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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