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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用制度建设为“两个责任”贯通协同牵线搭桥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5日
  
  派驻以来,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及时调整适应机构改革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王建军书记2018年12月在省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在制度建设上探索创新,确保“两个责任”贯通协同。

  一是紧盯重大任务监督定制度。紧贴检察机关实际,研究制定《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与驻在单位内设部门工作联系点办法》,实践运用《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试行)》,从职责、环节、方式等6方面为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建章立制。督导省检察院党组以务实举措按时保质完成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台了《青海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办法》,充分利用涉检问题线索双向移交和调查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搜集问题线索;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转型发展要求,系统梳理检察机关权力运行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强新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机制建设,努力实现动态、实时、贴身监督,切实做到了监督常在。省

  二是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立规矩。聚焦日常监督,以省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强化协助职责“六个常态化”为依据,从定期会商研判、请示报告报批、参加(列席)会议、协助巡视巡察、廉政意见回复等10方面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省检察院党组共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进行全面规范。通过明晰内容、量化指标、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源头解决落实“两个责任”“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主动搭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沟通、互动的桥梁,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2018年以来,发出纪律检查建议6份,提出意见建议159条,与检察院党组沟通情况25次,建议取消了2名干部的评先评优,暂缓了2名干部的提拔使用,叫停了1名检察官的员额晋级。

  三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求规范。积极适应派驻机构职能职责变化和新时代工作要求,实践总结联合监督执纪制度,督导出台《全省检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意见》,从6个方面21个条款2个附件对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出具体规范,将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求贯穿纪检监察全过程、各方面,抓早抓小,做到教育提醒常态化。2018年以来,受理信访举报件32件,立案3件4人,党纪处分4人,诫勉谈话7人,追缴6人违规所得17990元;督导省检察院核查问题线索11条,检纪处分4人,诫勉9人,约谈提醒18人,追缴违规违纪所得227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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