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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纪委监委突出“五个明确”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3日
  
  身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该如何举报?向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更有效?举报信该怎样写?近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围绕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新问题、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研究,及时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并在《青海日报》、青海新闻网、青海纪检监察网、青海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等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发布,进一步向群众宣传、重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方式和范围,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推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着眼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通告》明确了两类纪检监察监督对象,一类是纪检监督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党员;另一类是监察对象,包括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真正实现了对全省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做到让人民群众清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范围,方便群众有针对性的进行信访举报。

  二是明确信访举报受理事项。针对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任务的变化,《通告》明确六类信访举报受理事项,主要包括举报人依据党章党规、监察法可以检举控告的两类情形;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的三类情形等。为便于举报群众理解,《通告》详细列举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七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做到一目了然,让广大群众可以根据需要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对照,确保信访受理无缝衔接。

  三是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权限。监委成立后,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数量更多,涉及范围更广,为有效防止多头举报、越级举报,《通告》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举报,详细规定了省纪委监委、市(州)纪委监委、县(市、区)纪委监委、乡(镇、街道)纪委受理信访举报的权限,特别是对反映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县(市、区)党委正职,市(州)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委副主任、委员等问题的举报,明确由省纪委监委受理,从源头上理顺了关系。

  四是明确信访举报注意事项。为帮助群众准确、真实地反映问题,《通告》温馨提示举报人反映问题时应该写明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地区、职务,准确表明被反映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违法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违纪违法金额等,并对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环境保护等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之外的问题列明问题类型、受理单位和反映渠道,向人民群众说明白“到哪里反映”。

  五是明确信访举报方式。针对监察体制改革后部分市州、县市区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实际,《通告》详细公布了省纪委监委、8个市州和46个县市区纪委监委的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和举报网址。同时,积极拓展微信等新兴媒体举报方式,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群众指尖轻点微信即可进行举报,反映问题更加方便快捷。通过不断完善“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建设,群众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举报方式,进一步提高参与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源主渠道作用也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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