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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海东市纪委监委关于基层开展监察调查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年6月6日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研究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构建全面、规范、严密的调查程序体系。

  日前,青海省海东市监委对2018年以来开展的监察调查案件进行梳理,查找共性问题,分析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做好监察调查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就案办案的思想还未转变,“四种形态”未做到灵活运用。在目前的办案中,部分调查人员仍存在就案办案的传统理念,仍以传统的惩治为目的,未充分把握青海省反腐败斗争总体态势和具体情况,部分案件在结案后未能及时对发案单位及地区的政治生态做出评估,未能对发案原因及时进行系统总结,办案的政治效果未能充分体现。同时在部分案件中,运用“四种形态”不能灵活把握尺度,尤其是在第三种形态和第四种形态的把握上还存在不足。

  询问、讯问过程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通过对办案情况梳理发现,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地方监委的调查人员为确保案件取得突破,在询问证人和被审查调查对象过程中,存在方式方法不规范的问题。如,违反规定出示或告知取证对象或其他对象的供词或证言;虚假承诺对被审查调查对象从轻处理;在对象没有讲清楚问题时,过早或不恰当地出示书证,甚至个别人员存在无证诱供等情况。

  办案过程中文书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纪委和监委开展办案的身份不同,取证文书的规范也不同。但通过案件梳理显示,一些地方纪委监委取证文书适用混乱,在前期调查中存在使用纪委开具的介绍信调取书证用于监委办案的情况。一些地方监委开展监察调查时,制作笔录仍按照执纪审查规范而并非监察笔录,导致取得的相关证据因为取证主体不合法而产生瑕疵。

  办案过程中取证程序存在瑕疵。调研显示,部分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概念及种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及审查运用的程序不够重视,导致证据有瑕疵或非法而最终不能使用。如,一些审查调查人员在调取书证及其他证据时,未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后仅在证据上载明证据来源、提取时间及提取人,最后导致证据最终不合程序规范未能使用。又如,个别审查调查人员在扣押、冻结财物及搜查时,没有确定现场是否有见证人,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让调查人员充当见证人,最终致使证据缺乏客观性不能使用。

  原因分析

  政治理论学习不系统,办案理念转变不彻底。部分调查人员政治理论知识存在碎片化,未系统地梳理所学内容,在办案过程中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仍然存在就案办案思想,虽然在个案中体现了法律效果,但未充分体现政治效果,未能做到努力削减“存量”的同时有效遏制“增量”。

  收集、固定、审查证据能力不足。调查人员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排除规则不熟悉,无法据此指导收集和审查证据。部分调查人员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取证的程序不重视,如调取的银行凭证资料等不附调取文书等。程序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的保证,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违法势必导致证据瑕疵。

  运用证据能力不足问题。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过程,其中收集、固定和审查是基础,运用是目的,其中证据的运用能力更为重要。在监察调查实践中,证据运用能力的不足是制约调查有效性的短板,突出表现为对证据运用规则如言辞证据的补强原则等不了解或了解不深;对拒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如何构建间接证据链证明体系,对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运用证据构建证明体系能力不足。

  对策建议

  强化调查人员政治思维。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其工作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系统性。因此,监察调查人员应当摒弃传统的就案办案思想,在办案过程中讲大局、讲政治,服从党组织经过政治生态研判、反腐败工作总体态势分析后所做出的决定,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中。

  转变调查理念和调查方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改变以口供为先的证据收集和运用思路,强化客观性证据在监察调查中的运用。要进一步树立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的观念和模式,改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强调固定证据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同等重要,构建以直接证据为中心、以间接证据为链条的证据体系。

  加强自我监督净化能力。要健全完善集体研判决策制度,强化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工作,由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回避、涉案款物管理、借用人员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干预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形成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严肃查处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提升调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在不断引进具有专业素养的监察调查人才的同时,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法律法规系统化培训,尤其是加强调查取证技能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提升信息引导和调查取证能力,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研判和利用,通过实战办案,以案代训,一案一总结等方式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调查取证能力。抓好与即将出台的监察官法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在监察官的培养、准入、晋升、教育、管理等方面作出细化,提升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青海省海东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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